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国土调查办发[20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试行)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试行)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
目 录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1:5万土地利用数据缩编技术指标
4.1 数学基础
4.2 定位要素
4.3 地貌
4.4 交通运输用地
4.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4.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4.7 地类图斑
4.8 零星地类
4.9 行政界线
4.10 基本农田要素
4.11 注记
5 1:1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5.1 数学基础
5.2 定位要素
5.3 地貌
5.4 交通运输用地
5.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5.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5.7 地类图斑
5.8 零星地类
5.9 行政界线
5.10 基本农田要素
5.11 注记
6 1:25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6.1 数学基础
6.2 定位要素
6.3 地貌
6.4 交通运输用地
6.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6.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6.7 地类图斑
6.8 零星地类
6.9 行政界线
6.10 基本农田要素
6.11 注记
7 1:5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7.1 数学基础
7.2 定位要素
7.3 地貌
7.4 交通运输用地
7.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7.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7.7 地类图斑
7.8 零星地类
7.9 行政界线
7.10 基本农田要素
7.11 注记
8 1:10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8.1 数学基础
8.2 定位要素
8.3 地貌
8.4 交通运输用地
8.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8.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8.7 地类图斑
8.8 零星地类
8.9 行政界线
8.10 基本农田要素
8.11 注记
9 1:40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9.1 数学基础
9.2 定位要素
9.3 地貌
9.4 交通运输用地
9.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9.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9.7 地类图斑
9.8 行政界线
9.9 基本农田要素
9.10 注记
前 言
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体系,保证系列比例尺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制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对本规范的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范相抵触,并须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耀林、温明炬、韩永顺、张炳智、孙毅、李万东、曾珏、焦利民、高莉、辛丽璇、李琪、吴明辉、杨祝辉、杨淳惠、汪莹、刘中秋、周莲芳、梁耘、曾巍、霍淼、牛春盈、白晓飞。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由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核查成果数据库(1:1万)逐级综合缩编到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1:400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技术指标,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范围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核查成果数据综合缩编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本规范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规范性文件均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规范性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7941.1 数字测绘产品质量要求
gb/t18315 数字地形图系列和基本要求
gb/t 18316 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
gb/t19231 土地基本术语
gb/t7929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5791-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td100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1003-94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省级汇总技术规程
td/t1016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h/t 1008-200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000、1:50000数字高程模型
ch/t 1010-200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000、1:50000数字栅格地图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
3.1 要素feature
真实世界现象的抽象。
3.2 拓扑关系 topological relation
指满足拓扑几何学原理的各空间数据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即用结点、弧段和多边形所表示的实体之间的衔接、关联和包含等关系。
3.3 位置精度 positional accuracy
空间点位获取坐标值与真实坐标值的符合程度。
3.4 属性精度 attribute accuracy
指获取的属性值(编码值)与真实值的符合程度。
3.5 逻辑一致性 logical consistency
空间数据在逻辑关系上的一致性。
3.6 完备性 self-contained
数据内容完备地表达了需要表达的信息。
4 土地利用数据缩编的基本原则
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应合理概括区域土地利用语义特征,图斑归并时遵循土地利用类型属性邻近优先原则。
(2)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前后土地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的视觉对比应保持一致,对主要一级地类的面积比例变化进行控制。
(3)土地利用数据缩编时应保持要素的区域分布特征,如土地利用类型图斑的大小、密度等区域特征及其区域之间对比、道路网分布密度特征等。
(4)土地利用数据缩编时应考虑要素综合的优先级,次要地物避让重要地物。
(5)土地利用数据缩编时应保持要素的地理特征,如岸线的类型特征、水系分布特征等,保持特定要素的特殊形态特征,如建设用地、机场等的规则轮廓特征等。
(6)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后各要素之间空间关系协调,保持逻辑一致性。
(7)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应保证综合后要素的位置精度和属性精度,并保持数据完备性。
5 1:5万土地利用数据缩编技术指标
5.1 数学基础
1:5万比例尺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坐标系采用1980年西安经纬度坐标系统,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2 定位要素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
5.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水位点、图幅内最高点、凹地最低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道路交叉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1:5万土地利用图上每平方分米(实地25km2)注记高程点1-2个。
5.4 交通运输用地
以面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以线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综合的一般要求
道路的最小上图长度:12mm(实地长度600m)。
道路的最小弯曲:小于0.5×0.6mm的道路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道路的宽度:当道路图上宽度大于等于1mm(实地宽度50m)时,按图斑表示;当道路图上宽度小于图上1mm(实地宽度50m)时,用线状符号表示。
(2)交通运输用地综合应与相关要素保持一致性,如道路与地类边界。
(3)1:5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完整表示出全部的营运铁路网,舍去一些专用线、短小的分叉等。
(4)1:5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表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镇道路和部分重要农村道路。
(5)道路综合后不同区域之间路网密度对比关系应与资料图保持一致。
(6)1:5万土地利用图中道路网眼要求如下:
极密、稠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3~4平方厘米(实地面积75~100公顷);
中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4~6平方厘米(实地面积100~150公顷);
稀疏区道路网眼大小应大于6平方厘米(实地面积150公顷)。
(7)综合后的线状交通运输用地应检查道路网的拓扑关系,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空间关系的合理性。
5.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的河流及荒漠缺水地区的短小河流必须选取。
(2)图上长度大于1cm(实地长度500m)的陡岸和长度大于4cm(实地长度2000m)的堤岸应选取。
(3)双线河中的拦水坝、水闸,择要选取。
(4)河渠上图长度、平行间距见下表。
表5-1 1:5万河渠上图长度、平行间距标准
|
密度分区 |
实地河渠密度(km/km2) |
选取长度 |
图上平行间距 |
|
图上(mm) |
实地(m) |
图上(mm) |
实地(m) |
|
极密区 |
>2.0 |
8 |
400 |
5 |
250 |
|
稠密区 |
1.0~2.0 |
8~10 |
400~500 |
5 |
250 |
|
中密区 |
0.3~1.0 |
10~12 |
500~600 |
6 |
300 |
|
稀疏区 |
0.1~0.3 |
12 |
600 |
8 |
400 |
|
极稀区 |
<0.1 |
基本全取 |
基本全取 |
(5)河渠单双线的上图指标:当河渠实地宽度大于阈值20m时,依比例尺双线表示;当河渠实地宽度小于(含)阈值20m时,不依比例尺用0.1~0.4mm渐变单线表示。
(6)湖泊、坑塘的上图标准:湖泊、坑塘图上面积大于2平方毫米(实地面积0.5公顷)的,一般全取;在湖塘密集区,作适量选取,但只取舍,不合并。水库,一般全取,图上面积大于2平方毫米的依比例尺表示;小于2平方毫米的用符号表示。在干旱地区,湖、水库图上面积在1.5-2.0平方毫米之间的夸大到2平方毫米表示;小于1.5平方毫米的可适当选取用点状符号表示。
(7)小于0.5×0.6毫米的河渠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8)海岸线综合应保持岸线类型的地理特征,主要转折点的位置准确,保持岸段弯曲程度的对比关系。凸向海域的岸段,一般应夸大陆地,舍去海域碎部;凹向陆地的岸段,则应夸大海域,舍去陆地碎部,小于0.5×0.6毫米的岸部弯曲细部,一般应舍去拉直。河流入海处,应注意反映三角洲和三角港的图形特点。
(9)岛屿综合应保持岛屿轮廓形状特征和位置准确性。图上面积大于1.5平方毫米的一般应表示,小于1.5平方毫米一般可舍去,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要酌情选取,并放大到1.5平方毫米表示。为显示群岛、列岛的分布特征,还要适当选取一部分小于1.5平方毫米的岛屿,并用实点表示。岛屿综合时,只能取舍,不能合并。海洋中的礁石应适当选取。已有相应比例尺海洋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岛等测绘图件的,应充分利用海洋部门的测绘资料。
5.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1:5万比例尺县级土地利用图中包括村级、乡镇级、县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根据主次的原则优先选取位于交通线、道路交叉口、关隘、国境线等地的居民地。
(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上面积大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一般全取,依比例尺表示;小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用点状地物表示。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综合取舍应正确反映其与其它地类面积的对比关系和人地关系。
5.7 地类图斑
(1)各类用地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表5-2 1:5万全国各类用地上图面积标准
|
上图指标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土地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
图上面积(mm2) |
5.0 |
5.0 |
9.0 |
9.0 |
3.0 |
3.0 |
9.0 |
3.0 |
|
实地面积
(公顷) |
1.25 |
1.25 |
2.25 |
2.25 |
0.75 |
0.75 |
2.25 |
0.75 |
(2)最小图斑间距指相邻的两个岛状图斑之间最小间隙。1:5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最小图斑间距为0.8mm(实地间距40m)。
(3)地类图斑界线小于0.5×0.6毫米的弯曲可综合,但应保持综合前后形状的相似性。
5.8 零星地类
小于上图图斑面积指标80%但具有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等可用相应的独立符号表示。零星地类或独立符号的综合技术指标主要有数量指标和密度指标。
表5-3 零星地类上图密度和数量标准
|
分区 |
密度指标(个/dm2) |
|
高破碎度区 |
12-18 |
|
中高破碎度区 |
6-12 |
|
中低破碎度区 |
2-6 |
|
低破碎度区 |
0-2 |
|
注:密度计数中不包含作为地理基础的点状居民点。 |
5.9 行政界线
(1)1:5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行政界线包括村界、乡镇界、市界、省界和国界。当不同等级境界重合时,按最高级境界表示。
(2)有相应比例尺区域行政区划图(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行政区划图为准。
(3)行政界线综合时需要与相关地物要素综合保持一致。
(4)国界以国家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附图,在图上精确表示,并在地图出版前履行报批手续,审查批准后方能印刷出版。
5.10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要素的综合指标参见地类图斑的综合指标,基本农田要素综合后与综合后的耕地地类范围保持一致。
5.11 注记
(1)注记类型:1:5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注记要素主要包括城镇村及工矿注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交通运输用地注记、地类图斑注记、特征高程点注记等。
(2)城镇村及工矿注记包括市县注记、乡镇注记、行政村注记以及部分重要的自然村注记;市县、乡镇、行政村名称应注记在各级政府所在地。
(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有名称的双线河流。
(4)交通运输用地注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镇道路名称。
(5)地类图斑注记地类编号。
(6)注记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高程点。
(7)注记清晰,主次分明,不压盖。
6 1:1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6.1 数学基础
1:10万比例尺地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坐标系采用1980年西安经纬度坐标系统,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6.2 定位要素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
6.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水位点、图幅内最高点、凹地最低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道路交叉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1:10万土地利用图上每平方分米(实地100km2)注记高程点1-2个。
6.4 交通运输用地
以面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以线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综合的一般要求
道路的最小上图长度:12mm(实地长度1200m)。
道路的最小弯曲:小于0.5×0.6mm的道路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2)交通运输用地综合应与相关要素保持一致性,如道路与地类边界。
(3)1:10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完整表示出全部的营运铁路网,舍去一些专用线、短小的分叉等。
(4)1:10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表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具有重要意义的低等级道路。
(5)道路综合后不同区域之间路网密度对比关系应与资料图保持一致。
(6)1:1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中道路网眼要求如下:
极密、稠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2~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200~300公顷);
中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3~5平方厘米(实地面积300~500公顷);
稀疏区道路网眼大小应大于5平方厘米(实地面积500公顷)。
(7)综合后的线状交通运输用地应检查道路网的拓扑关系,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空间关系的合理性。
6.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的河流及荒漠缺水地区的短小河流必须选取。
(2)图上长度大于1cm(实地长度1km)的陡岸和长度大于4cm(实地长度4km)的堤岸应选取。
(3)双线河中的水坝、水闸,择要选取。
(4)河渠上图长度、平行间距
表 6-1 1:10万河渠上图长度、平行间距标准
|
密度分区 |
实地河渠密度(km/km2) |
选取长度 |
图上平行间距 |
|
图上(mm) |
实地(m) |
图上(mm) |
实地(m) |
|
极密区 |
>2.0 |
8 |
800 |
4 |
400 |
|
稠密区 |
1.0~2.0 |
8~10 |
800~1000 |
5 |
500 |
|
中密区 |
0.3~1.0 |
10~12 |
1000~1200 |
6 |
600 |
|
稀疏区 |
0.1~0.3 |
12 |
1200 |
7 |
700 |
|
极稀区 |
<0.1 |
基本全取 |
基本全取 |
(5)河渠单双线的上图指标:当河渠实地宽度大于阈值40m时,依比例尺双线表示;当河渠实地宽度小于(含)阈值40m时,不依比例尺用0.1~0.4mm渐变单线表示。
(6)湖泊、坑塘的上图标准:湖泊、坑塘图上面积大于2平方毫米(实地面积2公顷)的,一般全取;在湖塘密集区,作适量选取,但只取舍,不合并。水库,一般全取,图上面积大于2平方毫米的依比例尺表示;小于2平方毫米的用符号表示。在干旱地区,湖、水库图上面积在1.5-2.0平方毫米之间的夸大到2平方毫米表示;小于1.5平方毫米的可适当选取用点状符号表示。
(7)小于0.5×0.6毫米的河渠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8)海岸线综合应保持岸线类型的地理特征,主要转折点的位置准确,岸段弯曲程度的对比关系。凸向海域的岸段,一般应夸大陆地,舍去海域碎部;凹向陆地的岸段,则应夸大海域,舍去陆地碎部,小于0.5×0.6毫米的岸部弯曲细部,一般应舍去拉直。河流入海处,应注意反映三角洲和三角港的图形特点。
(9)岛屿综合应保持岛屿轮廓形状特征和位置准确性。图上面积大于1.5平方毫米(实地面积1.5公顷)的一般应表示,小于1.5平方毫米一般可舍去,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要酌情选取,并放大到1.5平方毫米表示。为显示群岛、列岛的分布特征,还要适当选取一部分小于1.5平方毫米的岛屿,并用实点表示。岛屿综合时,只能取舍,不能合并。海洋中的礁石应适当选取。已有相应比例尺海洋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岛等测绘图件的,应充分利用海洋部门的测绘资料。
6.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1:10万土地利用图中表示行政村级、乡镇级、县级、地市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根据主次的原则优先选取位于交通线、道路交叉口、关隘、国境线等地的居民地。
(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上面积大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一般全取,依比例尺表示;小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用点状地物表示。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综合取舍应正确反映其与其它地类面积的对比关系和人地关系。
(5)1:10万土地利用图中可适当表示部分自然村,但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应适中,1:10万土地利用图上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指标见下表。
表 6-2 1:10万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指标
|
密度分区 |
实地每百km2内居民地数量 |
图上密度(个/dm2) |
|
极密、稠密区 |
>110 |
13~26 |
|
中密区 |
60~110 |
8~18 |
|
稀疏区 |
<60 |
2~5 |
|
注:居民点密度计数包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斑。 |
6.7 地类图斑
(1)各类用地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表 6-3 1:10万全国各类用地上图面积标准
|
上图指标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土地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
图上面积(mm2) |
5.0 |
4.0 |
8.0 |
8.0 |
3.0 |
3.0 |
8.0 |
3.0 |
|
实地面积(公顷) |
5.0 |
4.0 |
8.0 |
8.0 |
3.0 |
3.0 |
8.0 |
3.0 |
(2)最小图斑间距指相邻的两个岛状图斑之间最小间隙。1:1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最小图斑间距为0.6mm(实地间距60m)
(3)地类图斑界线小于0.5×0.6毫米的弯曲可综合,但应保持综合前后形状的相似性。
6.8 零星地类
小于上图图斑面积指标80%但具有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等可用相应的独立符号表示。零星地类或独立符号的技术指标主要有数量指标和密度指标。
表 6-4 零星地类上图密度和数量标准
|
分区 |
密度指标(个/dm2) |
|
高破碎度区 |
12-18 |
|
中高破碎度区 |
6-12 |
|
中低破碎度区 |
2-6 |
|
低破碎度区 |
0-2 |
6.9 行政界线
(1)1:10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行政界线包括乡镇界、县界、地市界、省界和国界五个等级境界。当不同等级境界重合时,按最高级境界表示。
(2)有相应比例尺区域行政区划图(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行政区划图为准。
(3)行政界线综合时需要与相关地物要素综合保持一致。
(4)国界以国家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附图,在图上精确表示,并在地图出版前履行报批手续,审查批准后方能印刷出版。
6.10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要素的综合指标参见地类图斑的综合指标,基本农田要素综合后与综合后的耕地地类范围保持一致。
6.11 注记
(1)注记类型:1:10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注记要素主要包括城镇村及工矿注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交通运输用地注记、地类图斑注记、特征高程点注记等。
(2)城镇村及工矿注记包括市县注记、乡镇注记、行政村注记以及部分重要的自然村注记;市县、乡镇、行政村名称应注记在各级政府所在地。
(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有名称的双线河流。
(4)交通运输用地注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部分重要的乡镇道路名称。
(5)地类图斑注记地类编号。
(6)注记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高程点。
(7)注记清晰,主次分明,不压盖。
7 1:25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7.1 数学基础
1:25万比例尺地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坐标系采用1980年西安经纬度系统,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7.2 定位要素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
7.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水位点、图幅内最高点、凹地最低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道路交叉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1:25万土地利用图上每平方分米(实地625km2)注记高程点2-3个。
7.4 交通运输用地
以面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以线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综合的一般要求
道路的最小上图长度:12mm(实地长度3000m)。
道路的最小弯曲:小于0.5×0.6mm的道路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2)交通运输用地综合应与相关要素保持一致性,如道路与地类边界。
(3)表示出全部的营运铁路网,舍去一些专用线、短小的分叉等。
(4)表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具有重要意义的低等级道路。
(5)道路综合后不同区域之间路网密度对比关系应与资料图保持一致。
(6)道路网眼要求如下:
极密、稠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2~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1450~2175公顷);
中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3~5平方厘米(实地面积2175~3625公顷);
稀疏区道路网眼大小应大于5平方厘米(实地面积3625公顷)。
(7)综合后的线状交通运输用地应检查道路网的拓扑关系,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空间关系的合理性。
7.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的河流及荒漠缺水地区的短小河流必须选取。
(2)图上长度大于1cm(实地长度2.5km)的陡岸和长度大于4cm(实地长度10km)的堤岸应选取。
(3)双线河中的水坝、水闸,择要选取。
(4)河渠上图长度、平行间距
表 7-1 1:25万河渠上图长度、平行间距标准
|
密度分区 |
实地河渠密度(km/km2) |
选取长度 |
图上平行间距 |
|
图上(mm) |
实地(km) |
图上(mm) |
实地(km) |
|
极密区 |
>2.0 |
8 |
2 |
4 |
1 |
|
稠密区 |
1.0~2.0 |
8~10 |
8~2.5 |
5 |
1.25 |
|
中密区 |
0.3~1.0 |
10~12 |
2.5~3 |
6 |
1.5 |
|
稀疏区 |
0.1~0.3 |
12 |
3 |
7 |
1.75 |
|
极稀区 |
<0.1 |
基本全取 |
基本全取 |
(5)河渠单双线的上图指标:当河渠实地宽度大于阈值100m时,依比例尺双线表示;当河渠实地宽度小于(含)阈值100m时,不依比例尺用0.1~0.4mm渐变单线表示。
(6)湖泊、坑塘的上图标准:湖泊、坑塘图上面积大于2平方毫米(实地面积12.5公顷)的,一般全取;在湖塘密集区,作适量选取,但只取舍,不合并。水库,一般全取,图上面积大于2平方毫米的依比例尺表示;小于2平方毫米的用符号表示。在干旱地区,湖、水库图上面积在1.5-2.0平方毫米之间的夸大到2平方毫米表示;小于1.5平方毫米的可适当选取用点状符号表示。
(7)小于0.5×0.6毫米的河渠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8)海岸线综合应保持岸线类型的地理特征,主要转折点的位置准确,岸段弯曲程度的对比关系。凸向海域的岸段,一般应夸大陆地,舍去海域碎部;凹向陆地的岸段,则应夸大海域,舍去陆地碎部,小于0.5×0.6毫米的岸部弯曲细部,一般应舍去拉直。河流入海处,应注意反映三角洲和三角港的图形特点。
(9)岛屿综合应保持岛屿轮廓形状特征和位置准确性。图上面积大于1.5平方毫米(实地面积9.375公顷)的一般应表示,小于1.5平方毫米一般可舍去,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要酌情选取,并放大到1.5平方毫米表示。为显示群岛、列岛的分布特征,还要适当选取一部分小于1.5平方毫米的岛屿,并用实点表示。岛屿综合时,只能取舍,不能合并。海洋中的礁石应适当选取。已有相应比例尺海洋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岛等测绘图件的,应充分利用海洋部门的测绘资料。
7.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1:25万土地利用图中表示地市级、县级、乡镇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及部分重要低等级居民点。
(2)根据主次的原则优先选取位于交通线、道路交叉口、关隘、国境线等地的居民地。
(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上面积大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一般全取,依比例尺表示;小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用点状地物表示。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综合取舍应正确反映其与其它地类面积的对比关系和人地关系。
(5)土地利用图上可表示部分重要低等级居民点,但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应适中,1:25万土地利用图上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指标见下表。
表 7-2 1:25万密度分区标准
|
密度分区 |
实地每百km2内居民地数量 |
图上密度(个/dm2) |
|
极密、稠密区 |
>110 |
18~38 |
|
中密区 |
60~110 |
11~26 |
|
稀疏区 |
<60 |
3~7 |
|
注:居民点密度计数包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斑。 |
7.7 地类图斑
(1)各类用地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表 7?3 1:25万全国各类用地上图标准
|
上图指标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
图上面积(mm2) |
5 |
3 |
7 |
7 |
3 |
3 |
7 |
3 |
|
实地面积(公顷) |
31.25 |
18.75 |
43.75 |
43.75 |
18.75 |
18.75 |
43.75 |
18.75 |
(2)最小图斑间距
最小图斑间距指相邻的两个岛状图斑之间最小间隙。1:25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最小图斑间距为0.4mm(实地间距100m)
(3)地类图斑界线的最小弯曲度
地类图斑界线小于0.5×0.6毫米的弯曲可综合,但应保持综合前后形状的相似性。
7.8 零星地类
小于上图图斑面积指标80%但具有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园地等可用相应的独立符号表示。零星地类或独立符号的技术指标主要有数量指标和密度指标。
表 7-4 零星地类上图密度和数量标准
|
分区 |
密度指标(个/dm2) |
|
高破碎度区 |
12-18 |
|
中高破碎度区 |
6-12 |
|
中低破碎度区 |
2-6 |
|
低破碎度区 |
0-2 |
7.9 行政界线
(1)1:25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行政界线包括乡镇界、县界、地市界、省界和国界。当不同等级境界重合时,按最高级境界表示。
(2)有相应比例尺区域行政区划图(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行政区划图为准。
(3)行政界线综合时需要与相关地物要素综合保持一致。
(4)国界以国家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附图,在图上精确表示,并在挂图出版前履行报批手续,审查批准后方能印刷出版。
7.10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要素的综合指标参见地类图斑的综合指标,基本农田要素综合后与综合后的耕地地类范围保持一致。
7.11 注记
(1)注记类型:1:25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注记要素主要包括城镇村及工矿注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交通运输用地注记、地类图斑注记、特征高程点注记等。
(2)城镇村及工矿注记包括地市注记、县注记、乡镇注记、行政村注记以及部分重要的自然村注记;市县、乡镇、行政村名称应注记在各级政府所在地。
(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有名称的双线河流和部分重要的单线河流。
(4)交通运输用地注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部分重要的乡镇道路名称。
(5)地类图斑注记地类编号。
(6)注记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高程点。
(7)注记清晰,主次分明,不压盖。
8 1:5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8.1 数学基础
1:50万比例尺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坐标系采用1980年西安经纬度坐标系统,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8.2 定位要素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个别特殊形状区域的土地利用挂图可采用斜方位定向。
8.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水位点、图幅内最高点、凹地最低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道路交叉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1:50万土地利用图上每平方分米(实地2500km2)注记高程点2-3个。
8.4 交通运输用地
以面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以线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综合的一般要求
道路的最小上图长度:12mm(实地长度6km)。
道路的最小弯曲:小于0.5×0.6mm的道路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2)交通运输用地综合应与相关要素保持一致性,如道路与地类边界。
(3)表示出全部的营运铁路网,舍去一些专用线、短小的分叉等。
(4)表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具有重要意义的低等级道路。
(5)道路综合后不同区域之间路网密度对比关系应与资料图保持一致。
(6)道路网眼要求如下:
极密、稠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2~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50~75km2);
中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3~4平方厘米(实地面积75~100km2);
稀疏区道路网眼大小应大于4平方厘米(实地面积100km2)。
(7)综合后的线状交通运输用地应检查道路网的拓扑关系,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空间关系的合理性。
8.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的河流及荒漠缺水地区的短小河流必须选取。
(2)图上长度大于1cm(实地长度5km)的陡岸和长度大于4cm(实地长度20km)的堤岸应选取。
(3)双线河中的拦水坝、水闸,择要选取。
(4)河渠上图长度、平行间距
表 8-1 1:50万河渠上图长度、平行间距标准
|
密度分区 |
实地河渠密度(km/km2) |
选取长度 |
图上平行间距 |
|
图上(mm) |
实地(km) |
图上(mm) |
实地(km) |
|
极密区 |
>2.0 |
8 |
4 |
3 |
1.5 |
|
稠密区 |
1.0~2.0 |
8~10 |
4~5 |
4 |
2 |
|
中密区 |
0.3~1.0 |
10~12 |
5~6 |
5 |
2.5 |
|
稀疏区 |
0.1~0.3 |
12 |
6 |
6 |
3 |
|
极稀区 |
<0.1 |
基本全取 |
基本全取 |
(5)河渠单双线的上图指标:当河渠实地宽度大于阈值200m时,依比例尺双线表示;当河渠实地宽度小于(含)阈值200m时,不依比例尺用0.1~0.4mm渐变单线表示。
(6)湖泊、坑塘的上图标准:湖泊、坑塘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25公顷)的,一般全取;在湖塘密集区,作适量选取,但只取舍,不合并。水库,一般全取,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依比例尺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的用符号表示。在干旱地区,湖、水库图上面积在0.8-1平方毫米之间的夸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小于0.8平方毫米的可适当选取用点状符号表示。
(7)小于0.5×0.6毫米的河渠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8)海岸线综合应保持岸线类型的地理特征,主要转折点的位置准确,岸段弯曲程度的对比关系。凸向海域的岸段,一般应夸大陆地,舍去海域碎部;凹向陆地的岸段,则应夸大海域,舍去陆地碎部,小于0.5×0.6毫米的岸部弯曲细部,一般应舍去拉直。河流入海处,应注意反映三角洲和三角港的图形特点。
(9)岛屿综合应保持岛屿轮廓形状特征和位置准确性。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一般应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25公顷)一般可舍去,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要酌情选取,并放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为显示群岛、列岛的分布特征,还要适当选取一部分小于1平方毫米的岛屿,并用实点表示。岛屿综合时,只能取舍,不能合并。海洋中的礁石应适当选取。已有相应比例尺海洋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岛等测绘图件的,应充分利用海洋部门的测绘资料。
8.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1:5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中包括省、市、县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及部分重要低等级居民点。
(2)根据主次的原则优先选取位于交通线、道路交叉口、关隘、国境线等地的居民地。
(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上面积大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一般全取,依比例尺表示;小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用点状符号表示。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综合取舍应正确反映其与其它地类面积的对比关系和人地关系。
(5)1:50万土地利用图上可表示部分重要低等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但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应适中,1:50万土地利用图上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指标见下表。
表 8-2 1:50万密度分区标准
|
密度分区 |
实地每百km2内居民地数量 |
图上密度(个/dm2) |
|
极密、稠密区 |
>110 |
20~40 |
|
中密区 |
60~110 |
12~30 |
|
稀疏区 |
<60 |
3~7 |
|
注:居民点密度计数包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斑。 |
8.7 地类图斑
(1)各类用地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表 8-3 1:50万全国各类用地上图标准
|
上图指标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
图上面积(mm2) |
4.0 |
2.0 |
6.0 |
6.0 |
2.0 |
2.0 |
5.0 |
2.0 |
|
实地面积
(公顷) |
100 |
50 |
150 |
150 |
50 |
50 |
125 |
50 |
(2)最小图斑间距
最小图斑间距指相邻的两个岛状图斑之间最小间隙。1:5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最小图斑间距为0.2mm(实地间距100m)
(3)地类图斑界线的最小弯曲度
地类图斑界线小于0.5×0.6毫米的弯曲可综合,但应保持综合前后形状的相似性。
8.8 零星地类
小于上图图斑面积指标80%但具有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园地等可用相应的独立符号表示。零星地类或独立符号的技术指标主要有数量指标和密度指标。
表 8-4 零星地类上图密度和数量标准
|
分区 |
密度指标(个/dm2) |
|
高破碎度区 |
12-18 |
|
中高破碎度区 |
6-12 |
|
中低破碎度区 |
2-6 |
|
低破碎度区 |
0-2 |
8.9 行政界线
(1)1:50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行政界线包括县界、市界、省界和国界四个等级境界。当不同等级境界重合时,按最高级境界表示。
(2)有相应比例尺区域行政区划图(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行政区划图为准。
(3)行政界线综合时需要与相关地物要素综合保持一致。
(4)国界以国家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附图,在图上精确表示,并在挂图出版前履行报批手续,审查批准后方能印刷出版。
8.10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要素的综合指标参见地类图斑的综合指标,基本农田要素综合后与综合后的耕地地类范围保持一致。
8.11 注记
(1)注记类型:1: 50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注记要素主要包括城镇村及工矿注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交通运输用地注记、地类图斑注记、特征高程点注记等。
(2)城镇村及工矿注记包括地市注记、县注记、乡镇注记以及部分重要的低等级行政注记;行政名称注记位置在各级政府所在地。
(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有名称的双线河流和部分重要的单线河流。
(4)交通运输用地注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部分重要的低等级道路名称。
(5)地类图斑注记地类编号。
(6)注记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高程点。
(7)注记清晰,主次分明,不压盖。
9 1:10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9.1 数学基础
1:10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的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经纬度坐标系,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9.2 定位要素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
9.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水位点、图幅内最高点、凹地最低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道路交叉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
9.4 交通运输用地
以面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以线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综合的一般要求
道路的最小上图长度:12mm(实地长度12km)。
道路的最小弯曲:小于0.5×0.6mm的道路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2)交通运输用地综合应与相关要素保持一致性,如道路与地类边界。
(3)表示出全部的营运铁路网,舍去一些专用线、短小的分叉等。
(4)表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具有重要意义的低等级道路。
(5)道路综合后不同区域之间路网密度对比关系应与资料图保持一致。
(6)道路网眼要求如下:
极密、稠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2~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200~300km2);
中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3~4平方厘米(实地面积300~400km2);
稀疏区道路网眼大小应大于4平方厘米(实地面积400km2)。
(7)综合后的线状交通运输用地应检查道路网的拓扑关系,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空间关系的合理性。
9.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的河流及荒漠缺水地区的短小河流必须选取。
(2)图上长度大于1cm(实地长度10km)的陡岸和长度大于4cm(实地长度40km)的堤岸应选取。
(3)双线河中的拦水坝、水闸,择要选取。
(4)河流上图长度、平行间距
表 9-1 1:100万河渠的长度、间距综合技术指标
|
密度分区 |
实地河渠密度(km/km2) |
选取长度 |
图上平行间距 |
|
图上(mm) |
实地(km) |
图上(mm) |
实地(km) |
|
极密区 |
>2.0 |
8 |
8 |
3 |
3 |
|
稠密区 |
1.0~2.0 |
8~10 |
8~10 |
4 |
4 |
|
中密区 |
0.3~1.0 |
10~12 |
10~12 |
5 |
5 |
|
稀疏区 |
0.1~0.3 |
12 |
12 |
6 |
6 |
|
极稀区 |
<0.1 |
基本全取 |
基本全取 |
(5)河流单双线的上图指标:当河流实地宽度大于阈值400m时,依比例尺双线表示;当河流实地宽度小于(含)阈值400m时,不依比例尺用0.1~0.4mm渐变单线表示。
(6)湖泊、坑塘的上图标准:湖泊、坑塘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1平方千米)的,一般全取;在湖塘密集区,作适量选取,但只取舍,不合并。水库,一般全取,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依比例尺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的用符号表示。在干旱地区,湖、水库图上面积在0.8-1平方毫米之间的夸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小于0.8平方毫米的可适当选取用点状符号表示。
(7)小于0.5×0.6毫米的河渠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8)海岸线综合应保持岸线类型的地理特征,主要转折点的位置准确,岸段弯曲程度的对比关系。凸向海域的岸段,一般应夸大陆地,舍去海域碎部;凹向陆地的岸段,则应夸大海域,舍去陆地碎部,小于0.5×0.6毫米的岸部弯曲细部,一般应舍去拉直。河流入海处,应注意反映三角洲和三角港的图形特点。
(9)岛屿综合应保持岛屿轮廓形状特征和位置准确性。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一般应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1平方千米)一般可舍去,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要酌情选取,并放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为显示群岛、列岛的分布特征,还要适当选取一部分小于1平方毫米的岛屿,并用实点表示。岛屿综合时,只能取舍,不能合并。海洋中的礁石应适当选取。已有相应比例尺海洋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岛等测绘图件的,应充分利用海洋部门的测绘资料。
9.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1:10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中包括省、市、县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及部分重要低等级居民点。
(2)根据主次的原则优先选取位于交通线、道路交叉口、关隘、国境线等地的居民地。
(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上面积大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一般全取,依比例尺表示;小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用点状地物表示。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综合取舍应正确反映其与其它地类面积的对比关系和人地关系。
(5)1:100万土地利用图上可表示部分重要低等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但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应适中,1:100万土地利用图上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指标见下表。
表 9-2 1:100万密度分区标准
|
密度分区 |
实地每百km2内居民地数量 |
图上密度(个/dm2) |
|
极密、稠密区 |
>110 |
20~40 |
|
中密区 |
60~110 |
12~30 |
|
稀疏区 |
<60 |
3~7 |
|
注:居民点密度计数包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斑。 |
9.7 地类图斑
(1)各类用地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表 9?3 1:100万全国各地类上图标准
|
上图指标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
图上面积(mm2) |
3.0 |
2.0 |
6.0 |
6.0 |
- |
2.0 |
5.0 |
2.0 |
|
实地面积(km2) |
3.0 |
2.0 |
6.0 |
6.0 |
- |
2.0 |
5.0 |
2.0 |
(2)最小图斑间距
最小图斑间距指相邻的两个岛状图斑之间最小间隙。1:10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最小图斑间距为0.2mm(实地间距200m).
(3)地类图斑界线的最小弯曲度
地类图斑界线小于0.5×0.6毫米的弯曲可综合,但应保持综合前后形状的相似性。
9.8 零星地类
小于上图图斑面积指标80%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园地等可用相应的独立符号表示。零星地类或独立符号的技术指标主要有数量指标和密度指标。
表 9-4 零星地类上图密度和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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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 |
密度指标(个/dm2) |
|
高破碎度区 |
12-18 |
|
中高破碎度区 |
6-12 |
|
中低破碎度区 |
2-6 |
|
低破碎度区 |
0-2 |
9.9 行政界线
(1)1:100万土地利用图中的行政界线表示国界、省界、地市界3个级别。当不同等级境界重合时,按最高级境界表示。
(2)有相应比例尺区域行政区划图(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行政区划图为准。
(3)行政界线综合时需要与相关地物要素综合保持一致。
(4)国界以国家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附图,在图上精确表示,并在挂图出版前履行报批手续,审查批准后方能印刷出版。
9.10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要素的综合指标参见地类图斑的综合指标,基本农田要素综合后与综合后的耕地地类范围保持一致。
9.11 注记
(1)注记类型:1:100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注记要素主要包括城镇村及工矿注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交通运输用地注记、地类图斑注记、特征高程点注记等。
(2)城镇村及工矿注记包括省注记、地市注记、县注记以及部分重要的低等级行政注记;行政名称注记位置在各级政府所在地。
(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有名称的双线河流和部分重要的单线河流。
(4)地类图斑注记地类编号。
(5)注记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高程点。
(7)注记清晰,主次分明,不压盖。
10 1:40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10.1 数学基础
1:40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的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经纬度坐标系统,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2 定位要素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
10.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
10.4 交通运输用地
以面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以线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综合的一般要求
道路的最小上图长度:12mm(实地长度48km)。
道路的最小弯曲:小于0.5×0.6mm的道路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2)交通运输用地综合应与相关要素保持一致性,如道路与地类边界。
(3)表示出我国主要铁路。
(4)表示高速公路、国道和具有重要意义的低等级道路。
(5)道路综合后不同区域之间路网密度对比关系应与资料图保持一致。
(6)道路网眼要求如下:
极密、稠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1~2平方厘米(实地面积1600~3200km2);
中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2~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3200~4800km2);
稀疏区道路网眼大小应大于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4800km2)。
(7)综合后的线状交通运输用地应检查道路网的拓扑关系,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空间关系的合理性。
10.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的河流及荒漠缺水地区的短小河流必须选取。
(2)双线河中的水坝,择要选取。
(3)河流上图长度、平行间距
表 10-1 1:400万河渠的长度、间距综合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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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分区 |
实地河渠密度(km/km2) |
选取长度 |
图上平行间距 |
|
图上(mm) |
实地(km) |
图上(mm) |
实地(km) |
|
密区 |
>2.0 |
8 |
32 |
3 |
12 |
|
稠密区 |
1.0~2.0 |
8~10 |
32-40 |
4 |
16 |
|
中密区 |
0.3~1.0 |
10~12 |
40-48 |
5 |
20 |
|
稀疏区 |
0.1~0.3 |
12 |
48 |
6 |
24 |
|
极稀区 |
<0.1 |
基本全取 |
基本全取 |
(4)河流单双线的上图指标:当河流实地宽度大于阈值1600m时,依比例尺双线表示;当河渠实地宽度小于(含)阈值1600m时,不依比例尺用0.1~0.4mm渐变单线表示。
(5)湖泊、坑塘的上图标准:湖泊、坑塘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16平方千米)的,一般全取;在湖塘密集区,作适量选取,但只取舍,不合并。水库,一般全取,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依比例尺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的用符号表示。在干旱地区,湖、水库图上面积在0.8-1平方毫米之间的夸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小于0.8平方毫米的可适当选取用点状符号表示。
(6)小于0.5×0.6毫米的河渠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7)海岸线综合应保持主要转折点的位置准确,岸段弯曲程度的对比关系。凸向海域的岸段,一般应夸大陆地,舍去海域碎部;凹向陆地的岸段,则应夸大海域,舍去陆地碎部,小于0.5×0.6毫米的岸部弯曲细部,一般应舍去拉直。河流入海处,应注意反映三角洲和三角港的图形特点。
(8)岛屿综合应保持岛屿轮廓形状特征和位置准确性。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一般应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16平方千米)一般可舍去,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要酌情选取,并放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为显示群岛、列岛的分布特征,还要适当选取一部分小于1平方毫米的岛屿,并用实点表示。岛屿综合时,只能取舍,不能合并。海洋中的礁石应适当选取。已有相应比例尺海洋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岛等测绘图件的,应充分利用海洋部门的测绘资料。
10.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1:40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中包括省、市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及部分重要低等级居民点。
(2)根据主次的原则优先选取位于交通线、道路交叉口、关隘、国境线等地的居民地。
(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上面积大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一般全取,依比例尺表示;小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用点状地物表示。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综合取舍应正确反映其与其它地类面积的对比关系和人地关系。
(5)1:400万土地利用图上可表示部分低等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但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应适中,1:400万土地利用图上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指标见下表。
表 10-2 1:400万密度分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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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分区 |
实地每百km2内居民地数量 |
图上密度(个/d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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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密、稠密区 |
>110 |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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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区 |
60~110 |
12~30 |
|
稀疏区 |
<60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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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居民点密度计数包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斑。 |
10.7 地类图斑
(1)各类用地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表 10-3 1:400万全国各地类上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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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指标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土地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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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上面积(mm2) |
2.0 |
2.0 |
5.0 |
5.0 |
- |
2.0 |
4.0 |
1.5 |
|
实地面积
(km2) |
32 |
32 |
80 |
80 |
- |
16 |
64 |
24 |
(2)最小图斑间距
1:400万土地利用图中的最小图斑间距是0.2mm(实地间距800m)。
(3)地类图斑界线的最小弯曲度
地类图斑界线小于0.5×0.6毫米的弯曲可综合,但应保持综合前后形状的相似性。
10.8 行政界线
(1)1:400万土地利用图中的行政界线表示国界、省界。当不同等级境界重合时,按最高级境界表示。
(2)有相应比例尺区域行政区划图(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行政区划图为准。
(3)行政界线综合时需要与相关地物要素综合保持一致。
(4)国界以国家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附图,在图上精确表示,并在挂图出版前履行报批手续,审查批准后方能印刷出版。
10.9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要素的综合指标参见地类图斑的综合指标,基本农田要素综合后与综合后的耕地地类范围保持一致。
10.10 注记
(1)注记类型:1:100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注记要素主要包括城镇村及工矿注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交通运输用地注记、地类图斑注记、特征高程点注记等。
(2)城镇村及工矿注记包括省注记、地市注记以及部分重要的低等级行政注记。
(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有名称的双线河流和部分重要的单线河流。
(4)地类图斑注记地类编号。
(5)注记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高程点。
(6)注记清晰,主次分明,不压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