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10-2011年)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以及《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0-2011年)》精神,稳步推进嘉峪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成重点改革任务,实现两年改革的阶段性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目标,以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重点,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能力为基础,以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筹资机制为核心,以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动力,以加强医学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突出基本、基础和基层的改革重点,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11年,初步构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居民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医药科技创新和卫生人才队伍水平明显提升,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逐步缩小,人民群众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全市主要健康指标达到甘肃省前列。
二、着重抓好四项改革,力求改革取得实效
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两年内我市除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外要着力抓好四项重点改革。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两年内,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并保持在95%以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努力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由市政府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暂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后,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适当降低个人负担比例,吸引更多的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允许企业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和城镇从业人员全部覆盖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内。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10元增加到120元。2010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继续保持每人每年30元。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类人员、农村五保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等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市人口委组织代缴。(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口委负责实施)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平均报销比例达到90%,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平均达到65%。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报销起付线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下降20%,将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倍,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把当期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左右,把累计结余率控制在当年平均支出的9个月左右,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严格风险金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防止基金透支风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严格基金管理。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监察、审计工作力度,建立基金收支情况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查处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基金安全。(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实施)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制定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凡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因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对象都可以得到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参保参合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特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全面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对市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及分散公费供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不设起付线,实行全额救助。对重残重病需院外维持治疗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实行年定额门诊医疗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行负担的部分按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年门诊救助标准给予一定比例救助。逐步加大住院医疗救助力度,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起付“门槛”,提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降低救助对象实际住院自付费用。逐步扩大临时医疗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给予适当救助。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对同时患有其他重大疾病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改进医疗保障服务,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完成身份认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探索实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具体途径和办法,逐步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负责实施)
(5)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2010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设立嘉峪关市国家基本药物配送中心,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2)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将基本药物列入监督抽验的重点,提高基本药物占年度药品抽验计划的比例。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我市疾病防治特点,提出我市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品种目录,并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2、切实健全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制定基本药物管理办法。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合理补偿,保障正常运转。(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实施)
3、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从2010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全部基本药物并优先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认真执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定期公布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2)完善处方管理制度,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诊疗需求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药师或符合要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购买使用基本药物提供咨询指导等药学技术服务。(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3)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达到省卫生厅规定的标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完善嘉峪关市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资源配置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完善服务体系。(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加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省上制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3所镇卫生院建设,完成14个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按“填平补齐”原则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新建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执行区域卫生规划,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补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负责实施)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力度,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为每个行政村至少选用一名符合资质要求的乡村医生。认真落实好省上招聘医学专业毕业生和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政策,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政策标准,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万元(月人均1250元)标准补助,从2010年起纳入省对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期培养制度,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继续组织二、三级医院医生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采取到城市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提高镇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水平。继续实施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3)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制定和落实长期在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的倾斜政策。(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4)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培训,力争到2011年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接受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达到相应岗位的执业要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到公立大中型医院培训进修的制度。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订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一批名(老)中医。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3、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按照定额定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平均水平相衔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2)社会力量举办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按定额定向和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服务整体水平。(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3)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确定。逐步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加成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绩效工资等管理。(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市财政按绩效考核兑现的方式,对取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且被聘任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补助。(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2)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逐步在农村推行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乡镇医务人员联系村制度,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中老年人保健等服务。认真执行分级诊疗标准和技术准入规范,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推进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基层两级卫生组织整体服务效能。(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3)对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情况确定人员配置标准,实行定编、定岗、定责的全员聘用制,推行院长竞聘制和目标责任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逐步在全市统一建立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并实施规范化动态管理,到2011年,城市、农村建档率均达到60%。(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定期为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3)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传播健康知识,促进健康行为养成。全市各类媒体要逐步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和健康教育频道,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实施)
2、加快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为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所规定疫苗。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从2010年开始,做好国家新增的以下项目(由市卫生局、市人口委、市残联负责实施):
①为符合条件的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到2011年接种4869人。
②开展35-59岁农村妇女常见病检查,到2010年完成对2000名目标人群进行宫颈癌筛查的任务。
③每年为2000名左右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
④完成省下达我市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的任务;
⑤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11年完成2000户改厕任务。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采供血、应急救治、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残疾人康复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加强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区、市卫生监督所建设。(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委、市残联负责实施)
(2)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卫生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建设,提高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3)落实传染病区、鼠防机构和其他疾病控制预防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继续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争取工作,市财政按比例在年度预算内安排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实施)
(2)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市财政根据人员编制、补助标准、服务任务和服务绩效考核情况全额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委负责实施)
(3)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2010年按人均15元,2011年按人均不低于20元安排。(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付方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拨经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定额定项补助的方式核拨经费。(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5、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1)合理划分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和标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织下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部分工作任务。(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公立医院重点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和医疗救治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数量、质量和效率,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高度重视、大力协作,积极稳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切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优先保障改革所需资金,认真做好资金配套工作。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防止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发生。
(三)突出工作重点,分步有序实施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远近结合,从基础和基层起步,近期重点抓好四项改革。各成员单位抓紧制定可操作性文件和具体方案,进一步深化、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做好配套衔接,协调推进各项改革。
(四)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协调配合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围绕重点改革任务,抓紧制定配套文件。要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搞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投入政策,抓好投入的落实工作,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教育部门配合组织各类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改革。
(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周密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宣传主要改革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 工作进度安排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2010年,落实省上出台的在校大学生、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医保等相关管理办法,落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2、2010年9-12月,落实方案中的各项措施,出台新农合规范化管理意见,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同基本医保制度衔接的相关方案。
3、2010年,继续巩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全面落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人均120元补助标准,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不断提高基本医保受益面和受益水平。研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研究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及具体办法。
(二)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1、2010年1-4月,开展启动基本药物制度数据调查,完成调查报告,制定措施和办法。
2、2010年4-12月,执行我省基本药物管理办法。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做到省级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3、2010年,完成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不断完善基本药物管理的制度措施,全面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2010年1-3月,制定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2、2010年4-12月,完成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2/3以上的建设任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好财政补助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制定出台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启动实施。
3、2011年,全面完成纳入中央规划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完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队伍建设规划,完成人员招录和在岗培训任务。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2010年1-12月,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政策、措施。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考核补助办法。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2、2011年,不断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措施,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