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刘仁诗任职的请示》(太平财辽发〔2010〕1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刘仁诗基本符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刘仁诗的任命文件。 此复。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刘仁诗任职的请示》(太平财辽发〔2010〕1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刘仁诗基本符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刘仁诗的任命文件。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