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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抚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人口计生委),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提出发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计生委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老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二)法规科技处(行政审批处)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处罚、复议、应诉、行政赔偿和信访工作;负责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依法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拟订生殖健康服务规划与规范;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负责计划生育行业行政审批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指导市人口学会的理论研究工作;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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