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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对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对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环发[2010]12号)要求,我厅决定于2010年3月至5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对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范围 本次集中实施限期治理的行业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存在严重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的行业。 二、具体要求 (一)认真排查。市州各级环保部门应对照污染源普查名单,综合考虑日常监督管理情况,采用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行业相关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逐一检查。已实施排污许可证监管的地区和已分配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检查。 (二)科学认定。市州各级环保部门应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环境违法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科学评估,对认定因污染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相匹配,导致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处于限期治理期限内仍存在超标、超总量问题的,依法责令限排、停产整治。 (三)督促落实。市州各级环保部门应对限期治理企业跟踪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督促其积极治理,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四)定期公布。市州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分布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公众监督环境违法企业排污行为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州各级环保部门应充分认识对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环境监察、监测、总量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查到位、处理到位、整改到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市的监督指导,确保限期治理工作不留死角。 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限期治理情况进行督察,对超标、超总量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区域、行业、企业集团,实行“区域限批”,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应实施限期治理而未实施、应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而未报请、当地政府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厅将联合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各地环保部门应对行业排查情况、限期治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0年5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附表电子件(excle格式)报我厅。 联系人: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  闫 强 电 话:(027)87167391 传 真:(027)87652665 邮 箱: qiangyan2@163.com 附 件: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超标总量排污企业限期治理情况表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超标总量排污企业限期治理情况表

 

市、州

 

行业类型

 

检查企业个数

 

超标企业个数

 

超总量企业个数

 

应实施限期治理

企业个数

 

已实施限期治理企业个数

 

关闭

企业个数

 
 

钢铁

 

       

水泥

 

       

平板玻璃

 

       

煤化工

 

       

多晶硅

 

       

风电设备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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