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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配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武汉市工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到95%以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催办率、流动人口登记率达到99%,信息通报率达到100%。 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查管理 认真履行工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结合市场巡查制,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查验工作。做到:基础数据准确,数据异动清楚,数据交流及时。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业务培训 结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中的新理念、新要求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工商系统兼职计生干部的调整,协调计生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业务培训。端正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熟悉工作流程,落实工作目标。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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