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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市级政务(办事)公开示范点的决定


【颁发部门】 鹤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发[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整体工作水平,我市于2009年初下发了《鹤岗市政务(办事)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并附《示范点建设标准》,全市各单位、各部门按照省政务公开办提出的“组织领导有力,公开制度科学、完善,公开目录详细、清晰,公开内容全面、具体,公开形式丰富、规范,监督体系健全,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政务公开”的要求,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建了一批符合标准、群众满意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通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授予:绥滨县财政局、萝北县畜牧兽医局、南山区、市国税局、向阳区地方税务局5家单位为市级政务(办事)公开示范点。 希望省级、市级示范点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更加广泛、扎实地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坚持执政为民,服务百姓的理念,努力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201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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