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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职工学校收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哈价函[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市南岗区职工学校: 你校《关于业余培训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结合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你校属于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开展培训工作,并收取相应费用。其收费标准可自主确定,但不得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二、你校开展的有偿培训属于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学员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三、你校接此复函后,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上述收费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培训项目、培训课时、收费标准等进行价格公示,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 此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培训收费备案表(略)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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