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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管委关于太原市城乡绿色管理考核奖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城乡管委关于《太原市城乡绿色管理考核奖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太原市城乡绿色管理考核奖惩实施意见 (市城乡管委)
为全面规范我市城乡管理工作,加强城乡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城乡维护管理水平,加快绿色转型步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省有关要求和《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db14/t549-2009),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数字城管、法治城管、服务城管、和谐城管”为目标,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覆盖全面、功能完善、运行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推进城乡管理长效化、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建设服务全省、影响全国、吸引世界的新太原。 二、考核原则 (一)绿色转型原则。以《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为标杆,组织实施城乡管理检查考核,推进我市城乡管理和城市市容管理绿色转型,实现人城和谐发展。 (二)城乡统筹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积极建立市、县(区、市)、乡(街)、村(居)分级联动考核机制,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三)科技创新原则。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不断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功能,建立健全日统计、旬分析、月公布、年考核制度,提升城乡管理科技含量。 (四)分类考评原则。为体现考核奖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对考核对象进行分类,以同类别单位分组进行考核评价,实现平等竞争。 (五)分级奖惩原则。根据我市城乡管理工作实际,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实行集中检查、按类考核、分级奖惩。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城乡管委实施奖惩。 三、考核对象 为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可比性,城乡绿色管理检查考核分以下小组: 城区组: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 县区组: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 开发区组: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 市直部门组:市城乡管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等。 公用事业组:道桥养护、路灯照明、污水处理、供热、供水、供气等。 执法管理组:市直各相关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相关执法单位。 四、考核时间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五、考核方式 (一)考核类型 1.日常考核。由市城乡管委专门处室或单位负责,每日集中检查和数字城管日记录,每周统计汇总检查结果,在被检对象范围内发布通报。 2.月考核。由市城乡管委协调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每月月底组织一次集中检查,每月检查考核成绩(包括日常考核成绩与每月集中考核成绩)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3.季度考核。由市城乡管委指定处室或单位负责,主要对城乡管理维护改造工程进度和文明安全施工情况进行集中检查。考核结果在城乡管委系统内通报。 4.年终考核。由市政府负责,市城乡管委具体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参加,每年年终检查一次。年终检查考核成绩与全年检查考核成绩一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布,并按照分组综合排队。 (二)考核方法 1.专项考核。日常考核、月份考核、季度考核主要实行专项考核,以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2.综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实行综合考核。以现场检查,听取被考核单位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人员意见反映,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3.定性考核。对市直部门组、公用事业组主要实行定性考核。 4.定量考核。对城区组、县区组、开发区组及执法管理组主要实行定量考核。 (三)计分办法 1.城区组、县区组、开发区组及执法管理组,采取百分制,满分100分,每次检查累计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加分后总分不超100分。 2.市直部门组、公用事业组,单项成绩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汇总成绩按分值计算,其中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合格为75分,不合格为50分。 3.考核得分=集中检查平均得分×40%+日常检查平均得分×30%+数字城管日常记录×30%。分值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超过两位的,应四舍五入。如无相应检查项目,按照该项目满分计。 (四)考核等次 90分-100分为优秀等次;80分-89.99分为良好等次;70分-79.99分为合格等次;69.99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六、考核机构 成立太原市城乡绿色管理工作考核指导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城乡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人社局、市文明办、市考核办、市爱卫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宗教局、市林业局、市市容环卫局、市交警支队等为成员单位,协调领导全市城乡绿色管理考核工作。 考核指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管委主任担任。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检查考核办法、标准和细则;对各组实施检查考核,公布检查考核结果,评比表彰、实施奖惩;监督各组及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对城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机构,对本辖区城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实施考核过程中应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干部、市民群众代表参加。 七、考核内容 (一)城区组、县区组、开发区组主要考核内容(满分100分) 1.垃圾管理(每一项不达标扣0.5分) 1.1没有垃圾暴露和积存。 1.2垃圾收储、清运容器、设备干净整洁、有序完好。 1.3垃圾暂存容器垃圾不满溢,收集运输车辆苫盖良好,密闭运输、不抛洒、不遗漏、不拖挂,按指定线路行驶,按指定地点倾倒。 1.4建筑垃圾、装潢垃圾不露天堆放,进行围挡、苫盖,不造成扬尘和污染。 1.5废弃家电、沙发等大件垃圾有指定暂存点,并及时清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场。 1.6市区内街道及公共场所没有暴露的石头、砖块、沙袋、废木料等。 1.7市区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及立面没有垃圾及有碍观瞻的杂物。 1.8主要交通干道、主要商业区、主要景区(含广场、公园、绿地等)、车站、机场等区域城市生活垃圾一日多清,其中城市主干道及主要商业区、车站等一日三清或三清以上,次干道一日两清,其它街道、居住区等日产日清。 2.城中村、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每一项不达标扣0.5分) 2.1城中村 2.1.1市容环卫管理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投入,制度健全。制定和完善城乡交错区绿色管理标准。城中村内干净、整洁,秩序良好。无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乱搭乱建、建设违法建筑和堆放有碍村容村貌的杂物等现象。 2.1.2落实门前责任制,配备环卫专业管理和专业清扫、清运队伍,设置公厕、废物箱、垃圾收运站等环卫设施;环卫设施完善,道路硬化、平整,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实行密闭化,日产日清,无堆积、暴露。 2.1.3商业店铺门头招牌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商店名称标志和广告文字用语准确、规范,无不当名称,无错别字。 2.1.4集贸市场统筹安排、定点经营、摊位整洁,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垃圾不落地,收摊前垃圾及时清理到指定地点,洗净油污、污迹。市场内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站。 2.1.5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设有围挡及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车辆整洁、干净,不得带泥污上路。 2.2农村 2.2.1有环境卫生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农村绿色管理标准;村委会在环境卫生管理中有固定经费投入,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队伍。 2.2.2无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乱搭乱盖等违章建筑和有碍村容村貌堆放杂物现象,沿街无乱停乱放车辆。 2.2.3村庄道路每日清扫保洁,道路两侧无乱堆垃圾粪便、柴草、煤堆、建筑材料等,无污水乱倒乱排和物品乱贴乱挂等现象。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排水沟清掏出来的污泥及时清运处理。 2.2.4道路两侧排水口(沟)保持畅通,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2.2.5集贸市场内部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经营摊点、货物应摆放整齐、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地面平整、洁净,无垃圾、积水,排水沟渠及时清理,保持畅通,及时清运垃圾,清除“四害”。市场内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站。 3.社区和居民区卫生管理(每一项不达标扣0.5分) 3.1社区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站(有机构、编制、经费),有专业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队伍,按规定配有网格化管理人员。 3.2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乱堆放物品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地及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及时清除。 3.3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及树木、邮箱、电话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信箱、牛奶箱等设置规范,整洁完好。 3.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无乱停放。有条件的小区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3.5垃圾在小区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产生的垃圾日产日清;小区垃圾箱、垃圾收集中转站(点)等环卫设施设置符合规范美观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3.6小区内无饲养家禽家畜(犬除外)现象,环境整洁干净。 3.7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交通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清扫保洁作业做到一扫一保,道路整洁,地面干净。 4.生活垃圾源头管理(每一项不达标扣0.5分) 4.1生活垃圾实行车载桶装、上门入院收集,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主要道路沿线两侧不摆放垃圾桶;不随意倾倒垃圾。 4.2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收运车辆,垃圾容器,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垃圾容器清洁完好。 4.3有处置管理各单位、各责任区垃圾的作业队伍和人员。 4.4根据垃圾产生量合理配置增加垃圾容器,使垃圾及时入箱(桶)。 5.道路清扫保洁管理(每一项不达标扣0.5分) 5.1临街单位、商店门前责任制范围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临街饮食店铺无随意排放油烟、污水,炉灶出店作业;街头临时增设瓜果蔬菜销售网点经市城乡管委批准,并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5.2道路沿线无暴露垃圾,客运列车和汽车上的垃圾袋装并在指定站点堆放,无向车窗外抛撒和沿途丢弃现象;道路绿化带无垃圾杂物,绿化、市政作业清除出来的垃圾、泥污及时清运处理,不在路边堆积。 5.3废旧物品收贮一律在院内经营,无在主次干道、进出口通道临街收贮现象。 5.4道路清扫作业每日不少于一次。清扫作业冬季在早7:00前结束,夏季在早6:30前结束;保洁作业5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早7:00-晚22:00全天连续保洁,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早7:00-晚20:00全天连续保洁。清扫保洁做到路面、路牙、过街天桥、立交桥、便道(包括电、汽车站)、绿地(树坑)及隔离墩(栅)等无浮尘、无垃圾、渣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无砖头、石块及其它污物,保洁作业时间内污染物在责任区路面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不焚烧清扫保洁产生的污物、树枝、落叶等物。 5.5市区主要街道实施湿式机械化清扫保洁,每天冲洗一次,洒水两次,机械化普扫一次,保洁四次。根据气温变化适时安排道路喷雾降尘。 6.环卫设施、设备建设(每一项不达标扣0.5分) 6.1市区、县、市有满足生活垃圾倾倒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 6.2居住区、城镇道路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馆、车站、公共绿地等场所及公共活动频繁处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卫公共设施。 6.3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设置垃圾收集站和公厕,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6.4按照建设部标准配置果皮箱,主要街道两侧每50-100米一个,次要街道两侧每100-200米一个,小街巷及城乡结合部两侧每200米一个。 6.5设置一定数量的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和工具房,原则上每万人设环卫作息场所一间(每个环卫工3-4平方米)。 6.6垃圾中转站内外干净、整洁,机械设备运行完好,不压车,不压箱,垃圾日产日清,无明显异味。 7.街道市容管理(每一项不达标扣0.5分) 7.1无占道经营摊群、摊点。 7.2临街门店无店外经营、乱堆杂物。 7.3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无擅自设置的各类广告牌及软体广告、橱窗广告。 7.4临街门店装修按要求设置围档,不乱堆乱放物料、垃圾。 7.5无搭台演出、搭设售货棚亭、促销产品现象。 7.6街道完好率达95%以上。 7.7街道亮灯率达99%以上。 7.8街道排水畅通率达99%以上。 7.9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 7.10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车辆停放整齐。 7.11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 7.12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 7.13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一日多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8.组织管理(每一项不达标扣1分) 8.1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把城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城乡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工作例会制度。 8.2城乡管理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部门管理责任落实,经常开展城乡管理专项治理活动。 8.3县(市、区)和开发区城乡管理机构有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有专项城乡管理养护资金,并逐年增大投入。 8.4县(市、区)和开发区、街(镇)配备专职城乡管理人员。 9.其他方面(具体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主要考核省、市交办任务、专项整治、社情民意和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完成情况。 (二)市直部门组、公用事业组主要考核内容(换算为分值) 1.公共建设工程管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1.1公共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做到方案科学、组织严密,避免对城市生产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1.2公共建设工程维修、改造确定科学合理的最短工期,精算投资费用,实现公共投资社会效益最大化。 1.3公共建设工程选择绿色、环保、节能材料,采用健康型、环保型、安全型施工方式,不产生扬尘、噪声污染城市环境。 1.4公共建设需要开挖城市道路时,设置临时道路、人行便桥、槽边护栏、夜间照明灯及警示红灯等设施。管线施工设置排水设施,保证施工范围内排水畅通,防止地下水、雨水入槽。穿越施工时保证穿越结构上方土层及建筑物不沉陷、坍塌,工程上方及四周土体不受冲刷。 1.5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配备或调用足量洒水车洒水抑尘,确保车辆通过或遇刮风天气时不起尘。 1.6公共建设工地现场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备,铺设草垫等材料,避免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路面。 1.7公共工程建设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清扫施工现场时,采取湿式作业方式。 1.8公共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围墙高度≥2m,围栏高度≥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设有夜间照明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生产管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2.1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2施工现场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符合规定。 2.3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4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戴安全帽。 2.5不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3.建(构)筑物管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3.1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体现城市特色,造型、装饰等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3.2建筑物不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设置规范。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缆线规范、有序。 3.3建筑物屋顶整洁、美观,屋顶设施、设备应设置规范,屋顶色彩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4建筑物外墙外观清洁,面砖、涂料无脱落、褪色、污染等现象,并定期清洗或粉刷。外墙修复色调保持原有建(构)筑物风貌,粉刷面色调均匀、搭配和谐、光洁平整、美观大方。 3.5临街商店门面美观、大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下沿高度符合gb50352规定标准。 3.6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不破墙、破窗开店。主要街道两侧、公共绿地不晾晒、悬挂衣物。 3.7城市道路两侧用地分界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高度≤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造型、色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8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按有关规定进行规划。 3.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设置规范,符合《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户外广告管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4.1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保持完好、整齐和美观。 4.2户外广告内容文明健康、格调高雅。广告用字规范,不应使用繁体字(风景名胜区或景点控制区除外)、异体字。 4.3户外广告保持整洁完好。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及时拆除。 4.4广告设施与标识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4.5橱窗广告讲究艺术性,并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及时更换。 4.6招牌广告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规范设置,与建筑立面平行,牌面高度≤3m,宽度不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不多层设置。 4.7车载广告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使用反光材料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4.8广告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4.9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设置在适当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完好。 4.10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标语、彩旗等广告按批准时间、地点设置。批准期满及时撤除。 4.11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产生光污染、电磁污染,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现象。 5.城市道路管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5.1城市道路保持平整、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槽、碎裂、涌包、翻浆以及沉陷等情况,及时修复。 5.2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5.3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 5.4城市桥梁定期检测,及时修复、加固和改造,保证正常使用,安全畅通。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5监督井盖管理产权单位补齐缺失井盖,以防止公共安全事故发生。 5.6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举办宣传、咨询、募捐、商业促销等活动,按照批准时间、地点和规模进行。 5.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 6.城市照明管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6.1城市照明满足城市需求,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灯具,景观灯合理控制使用时间。 6.2新建照明功能设施原则上使用节能灯具、设备,对现有照明设施逐步进行节能改造。 6.3城市照明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6.4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便于维护,满足使用功能和景观效果。 6.5在执行《城市道路设施照明管理规定》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的景观照明。 6.6城市照明设置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要求,有效避免光污染。 7.园林绿化管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7.1城市绿化、美化符合城市规划,并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7.2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以树为主原则,合理配置符合太原市季相变化的绿化树种,不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7.3城市绿化注重庭院、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及城市河流、湖泊绿化。 7.4城市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整洁美观,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地皮空秃等现象。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整洁完好。 7.5行道树定期修剪,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不妨碍车、人通行,不碰架空线,不悬挂彩灯、标语和广告。 7.6古树名木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7.7不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不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不损害树木、采摘花果,不倾倒有害物质故意毁坏树木,不借树搭重、以树承重。 7.8不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不将洒有融雪剂和工业用盐的积雪堆放于绿地和乔灌木中,不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8.其他方面(具体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主要考核省、市交办任务、专项整治、社情民意和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完成情况。 (三)执法管理组主要考核内容(满分100分) 1.队伍管理(20分) 1.1不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未得到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计,3天之内一日一人次扣责任单位2分;超过3天的,一人次扣责任单位20分。 1.2正常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或非因公不在岗的,一人次扣责任单位1分;集体开会、学习、讨论、活动等无故迟到、早退的,一人次扣责任单位0.5分。 1.3每月出勤率为100%的,奖励责任单位3分。 1.4考勤记录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发现一人次扣责任单位3分。 1.5每月政治业务学习笔记不全的,一人次扣责任单位1分; 1.6在工作岗位上未着装或混装的,一人次扣责任单位1分;不佩戴标识或标识佩戴不全的,一人次扣责任单位0.5分。 1.7工作时间下棋、打扑克、干私活及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的,一人次扣责任单位5分。 1.8工作日午餐时间喝酒的,一人次扣责任单位10分;因喝酒影响工作的,一人次扣责任单位20分。 2.案例管理(15分) 2.1未完成规范案例规定数量的,少一件扣责任单位2分。 2.2立案后两周内未上报的,每件扣责任单位1分。 2.3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及时送达或未及时交回送达回证的,每件扣责任单位1分。 2.4规范案例弄虚作假的,每件扣责任单位5分。 2.5优秀案例比率、精品案例比率每上升10%,奖励责任单位2分。 3.绩效管理(65分) 市直执法单位(大队)主要考核内容 (1)立案管理 a.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无故不及时立案的,每项扣责任单位10分。 b.建设工程未办理招投标、图审、工程监理、质监、园林、人防、市政手续,无故不及时立案的,每项扣责任单位5分。 c.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园林、市政、人防等违法行为,无故不及时立案的,每项扣责任单位2分。 (2)工地管理 a.施工工地围墙半年粉刷一次,未按时粉刷的,一处扣责任单位1分;围墙不洁、破损的,一处扣责任单位0.5分;书写标语不美观、落款不规范的,一处扣责任单位0.5分。 b.施工楼体主体二层以上未围网的,一处扣责任单位1分;存在破损、不洁的,一处扣责任单位0.5分。 c.施工工地出入口周边、场内主要道路、场地(有条件的)未硬化的,一处扣责任单位1分。 d.施工工地易产生二次扬尘的散装物料未苫盖的,一处扣责任单位0.5分。 e.施工工地出入口未配备轮胎清洗设施的,一处扣责任单位1分;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未严格分开的,一处扣责任单位1分;未设置垃圾池、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的,一处扣责任单位0.5分。 f.施工工地未建立清扫保洁制度或无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场地不清洁的,一项(一处)各扣责任单位0.5分。 g.施工工地食堂、茶炉未使用清洁燃料的,一处扣责任单位1分。 h.施工工地拆除工程未做抑尘处理,出现扬尘的,一处扣责任单位1分。 i.建筑垃圾未集中堆放于指定地点、未及时清运处置或绿网苫盖的,一处扣责任单位1分; j.未有效制止夜间施工噪音的,一处扣责任单位1分。 (3)其他方面(具体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主要考核省、市交办任务、专项整治、社情民意和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完成情况。 县(市、区)和开发区行政执法单位(分局)主要考核内容 a.有占道经营摊群(5个以上为摊群)的,一处扣责任单位1分。 b.有占道经营摊点的,一处扣责任单位0.1分。 c.临 街门店店外经营、乱堆杂物的,一处扣责任单位0.2分。 d.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及软体广告、橱窗广告的,一处扣责任单位0.2分。 e.临街门店装修不设置围档,乱堆乱放物料、垃圾的,一处扣责任单位0.3分。 f.违法搭台演出、搭设售货棚亭、促销产品的,一处扣责任单位0.3分。 省、市交办任务、专项整治、社情民意和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八、考核奖惩 (一)城乡绿色管理考核奖惩分为一级和二级奖惩,每年度进行一次,年终兑现。 (二)一级奖惩由市政府组织,设立城乡绿色管理奖励专项基金,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县(市、区)奖励20万元、开发区奖励10万元、部门或单位奖励5万元。依据《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评出的十佳绿色文明街道、十佳绿色文明工地、十佳绿色宜居社区,由市政府挂牌授匾,各奖励3万元。 对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行政问责,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二级奖惩市政府授权市城乡管委实施,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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