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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3?0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批示及全区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切实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藏安委〔2010〕6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此次检查整治行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整治范围及任务 (一)道路交通。 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旅游、农牧等部门配合。 1.检查内容。 (1)机动车违法载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员、超载,超越核定范围驾驶机动车辆,违法停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不按导向行驶,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国道、省道、旅游线路等主要道路及城区主要道路,县(市、区)、乡(镇)、村及寺庙自建道路的交通安全通行监管情况; (3)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情况,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新(改)建道路通行条件评估情况; (4)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及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审核发放情况,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机构设置情况,车辆安全检测及相关检测设备配置情况等; (5)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2.整治措施。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将各项任务层层量化分解落实。对查处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进行处罚。对货运机动车、农用低速车违法载人、客货混载,车辆无年检或检测不合格、无牌无证上路的一律予以查扣。对辖区内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警示标志不齐全的危险路段进行全面整治。对未达到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要在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的基础上限期责令整改,必要时可停业整顿。各地要立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五进”活动,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有效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二)矿山。 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配合。 1.检查内容。 各类手续、证照是否齐全、有效,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齐备,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及人员持证上岗、危险源监控、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等情况。 --地下矿山: (1)安全紧急出口的数量、距离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畅通; (2)通风及排水设施是否完备,机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人员持证上岗及是否按照规程操作情况; (3)是否按设计开采,采空区、采场是否符合安全设计要求,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支护是否可靠等,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 --露天矿山: (1)是否按照先剥后采、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边坡角、平台宽度、高度等是否符合安全设计要求; (2)排土场排土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建立排土场监测制度,排土场下游人员居住区及重要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设计要求。 --尾矿库: (1)工程设计、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规范; (2)坝体是否有裂缝、管涌、流土、坍塌和滑动迹象,库内水位是否有漫顶危险,排洪设施和排水井是否完好,是否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是否存在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等现象。 2.整治措施。 对检查行动中发现有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赴现场勘验,并督促开采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和时限。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勘验人要对整改情况负责。凡整改效果不明显或 未按期限整改的将坚决予以处罚,该吊销证照的要坚决吊销证照,该关闭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对无证照或证照(手续)不全、证照失效的矿山生产单位、矿山建设项目,必须先停止生产、建设活动,待办理或补办齐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对偷采、盗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权限提出意见,上报各级人民政府,建议取缔或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危险化学品。 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消防、质监、气象等部门配合。 1.检查内容。 (1)各种手续、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管理、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警示标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及从业人员“三级”培训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等落实情况; (3)安全设施设计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防雷防静电设施以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资质,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经过检测检验,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到位,运输车辆标志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按指定路线 、时间速度行驶等问题。 2.整治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按管理权限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指派专人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未能完成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证照或关闭。对无证照或证照(手续)不全、证照失效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建设项目,坚决先停止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待办理或补办齐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落实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消防。 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安全监管、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商务、工商等部门配合。 1.检查内容。 (1)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企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设施配置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确立及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等情况; (2)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法搭建各类建筑物的情况,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和“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 (3)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 (5)人员密集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备案情况; (6)所使用的各类消防器材、产品的质量状况。 2.整治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完善。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重点场所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必要时要停产停业整顿。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违法搭建的各类建筑必须限期拆除。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凡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将依法没收和销毁。 (五)建筑施工。 由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利、电力、消防等部门配合。 1.检查内容。 (1)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在房屋建筑、市政、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工程施工中预防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起重机械事故及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情况; (4)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及安全措施是否及时到位以及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在建和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水利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情况; (6)民爆物品的购买、使用和管理情况。 2.整治措施。 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建筑企业要停工整顿,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施工方、监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按照“谁的项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全面整改,待经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未按规定配备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将限期整改。对于新开工建设项目中安全费用及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停工整顿,在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后方可施工。无特种作业许可证的施工人员一律不得上岗,经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后的农民工需持证上岗。凡在建和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水利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后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工作步骤和任务 全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16日至4月16日),各地(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区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结合 2009年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制订本辖区、本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20日前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各地(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按照所制定的“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阶段(4月17日至5月17日),自治区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分赴七地(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针对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消防火灾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及企业责令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第三阶段(5月18日至6月底),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对在本辖区、本行业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并于6月28日前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对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于6月底前将全区开展整治行动的具体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严格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本次大检查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严格遵循“谁的辖区、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整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制订下发具体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时,不断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业停产整改。整改后相关部门要组织专人进行验收,验收报告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确保畅通,严格信息报送制度。 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期间,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上报信息定期编辑《全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工作简报》。整治行动结束时,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上报的“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总结报告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不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强化日常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要继续抓好政府负责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及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推进“依法治安”进程。要重视加强对进城务工农牧民及群众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懂安全、人人自觉保安全的浓厚安全生产环境和氛围。 (四)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审核审查,实地考察安全生产条件,落实“谁审核、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三违”、“三非”、“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同时,在“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中,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本次大检查整治活动结束后,凡所属辖区、行业(领域)再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负全责,将严肃追究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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