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0年沈阳市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沈阳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满足电力用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用电监督检查(下称检查)工作,强化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查找和解决安全用电薄弱环节和隐患,提高用电管理水平,遏制用电事故的发生,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用户安全可靠用电。 二、组织形式 市经信委、安监局、沈阳电业局联合组成市级检查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用电监督检查工作。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察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特别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沈阳电业局负责对用电单位的供用电设施状况、人员资质、电力设施的施工建设及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电力标准规定要求等进行认定并提出整改建议。 各区县(市)经济(发)局(电力管理部门)、安监局、供电局,参照市级检查组织形式组成检查组,具体负责本地区用电检查工作。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 市级检查组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和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电站)、基建工程现场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监督抽检。特别是学校、火车站、医院、商场、宾馆等重要公共场所。 区县(市)级检查组负责对本辖区重要供电、电力用户的监督抽检。特别是化工类企业、学校、医院、商场和宾馆等重要公共场所。 沈阳电业局春检。沈阳电业局组织专业人员例行对电力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供电可靠性要求高,以及中断供电将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电力用户。 四、检查内容 (一)安全用电基础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规和标准,检查电力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情况;安全用电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用电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用电培训教育情况,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等;重点检查电气设备运行年限是否超期,是否属于淘汰设备,运行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运行设备是否符合电力行业技术规范;自备保安电源的配置和维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闭锁装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受电装置、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及缺陷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气试验,试验项目是否齐全,试验结果是否合格,试验单位是否符合要求;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信等安全运行情况。 具体包括:1、各类电气设备安全维护和试验管理;2、变电所规章制度管理;3、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4、工作票、操作票管理;5、变电所安全工器具的配备、保管及使用和定期试验管理;6、防污闪措施的落实;7、无功补偿设备的配置及实际运行情况;8、变电所运行方式情况。 (二)直流电源管理 重点检查变电所直流电源系统(镉镍电池),对镉镍电池失效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和修复。 (三)无功补偿管理 检查电力用户无功补偿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无功补偿装置能否安全可靠运行,用电实时功率因数能否满足要求。对达不到补偿额度要求的用户,要查明原因并督促整改。 (四)双电源管理 检查一级用电负荷的供电电源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供电部门是否与用户建立切实可行的双电源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检查用户双电源的运行、操作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双电源管理协议”、“调度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应使用双电源而未建设双电源的用户,要查明原因,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 (五)自备不并网电源(发电机)管理 检查电力用户的自备不并网电源(发电机)是否办理有关手续并经供电部门批准;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自备不并网电源(发电机)与电力系统的接口处是否安装可靠的闭锁装置,是否擅自改变自备不并网电源(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自备不并网电源(发电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情况。 (六)预防外力破坏措施 检查关键场所、用户是否有预防外力破坏电力事故制度及落实预防小动物事故措施。要开展自维输电线路及电缆走廊清理整顿工作,落实防止外力破坏故障的措施,重要部位增加特巡工作,同时要密切注意线路上的悬挂物、线路附近垃圾场所、火灾危险源以及违章施工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做好自维线路和电气设备接地电阻测试整治和防雷防污工作,特别对郊区空旷地带等雷害多发区,加装架空避雷线和防雷放电间隙,减少雷害引发的跳闸故障。 完善自维线路杆号、警示标识;核对变电设备开关柜双编号,做到与现场实际负荷相一致。 (七)制止谐波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对易产生谐波的非线性用电设备容量比重较大以及易造成电压波动和闪变的电力用户,要做好调查统计并及时上报沈阳电业局,由沈阳电业局统一制定谐波测试计划,开展谐波测试工作。对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力用户,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整改措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并网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管理 检查并网发电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网电力调度规程情况。检查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情况。检查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它反事故预案。 (九)进网作业及工程管理 检查进网作业电工持证情况,杜绝无证进网作业;检查企业新建、改建工程质量及承揽工程的承装(修)等有关资质,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十)停电应急体系管理 检查电力用户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停电应急预案,预案的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组织有关人员运行培训、熟悉和掌握预案、按照预案进行实战演练。检查非电性质保安措施是否完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情况。检查重要用户是否按规定配置应急保安电源,确保在应急时能正常启动。 (十一)供用电合同管理 检查供用电合同的执行情况,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依法供电和用电,杜绝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供电单位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巡查情况。有无巡查记录和处理意见,以及对重大问题情况的上报等。 五、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采取电力用户自查、供电部门春检普查和检查组抽检相结合的方式。 时间:3月25日-6月15日。 (一)用户自查阶段: 3月25日-5月24日。由电力部门负责通知各电力用户自查,各电力用户在自查阶段时间内自行安排时间自查完毕。具体要求如下: 1、用电单位有专人负责,领导部署、组织排查、落实整改、安全用电监督和考核春检各项工作。 2、确保实现本次检查工作目标。 既按照上述检查内容进行检查的同时,重点完成沈阳电业局根据省电力公司春检要求提出的春检工作目标: (1)不发生设备事故; (2)不发生人身事故; (3)不发生人员责任事故; (4)不发生误操作事故; (5)全面完成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维护、试验,消除缺陷和隐患,并对老旧电气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提高用电设备健康运行水平,达到安全用电目的。 今年用电单位春检工作重点是查找设备隐患,消除设备缺陷,提高供用电设备健康水平,确保在迎峰度夏期间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抗击暴风雨、雷电、洪水等恶劣自然灾害的能力。 各电力用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用电设施(包括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和不并网自备的发电设施)的用电管理、运行管理和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做好详细记录,针对安全用电薄弱环节,查找隐患和管理漏洞。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治理整改;短时期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加强监控。要形成自检报告。 (二)供电部门春检普查:3月25日-6月15日。由供电部门进行春检。 (三)检查组现场抽检阶段:5月25日-6月15日。在供电部门春检的重要电力用户中,由供电部门抽取一部分重要电力用户向市、区县两级检查组提报,由市、区县两级检查组确定本级检查组抽检的电力用户,对电力用户进行现场检查,除按“检查内容”检查外,还要检查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区县级检查组请于5月25日前将计划检查电力用户名单和时间表上报市级检查组,市级检查组将不定时参与各区县级检查组抽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电力用户并限期整改;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用户,各检查组要及时上报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以及现场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由市经信委同安监局和沈阳电业局共同研究、解决处理。 六、检查要求 电力用户要高度重视用电(发电)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充分认识用电检查的重要性,立足于自查整改。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严防流于形式走过场,务必使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对重点部位与重点环节的检查工作,查死角、堵漏洞,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措施与整改,对于发现问题或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而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 检查组要认真履行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和要求,严肃监督检查纪律,帮助用户查找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并对查出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意见;电力用户依照国家法律应积极配合,按照《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等提出的意见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共同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联系人:沈阳市经信委 王丕祥22725124 传真22721429 沈阳市安监局 张红军86589721 传真86589721 沈阳电业局 陈国海23154928 传真23874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