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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2008-2009年度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方案


【颁发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总结和表彰两年来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中,特别是在实施“十项重点工程”和全面推进“两区两带一城”建设的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广泛宣传和弘扬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推动全市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在全市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通过这次表彰奖励活动,激励全市广大职工围绕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推进改革的目标,全面实施“两区两带一城”战略,加快推进“十项重点工程”建设,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新突破做出贡献。 二、表彰范围及名额 评选表彰的范围是:在我市各项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交通、基建、财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新闻等各条战线以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及个人。 大会拟表彰模范单位35个、模范集体(车间、班组、科室)30个、劳动模范标兵10人、劳动模范100人。 三、评选条件 (一)模范单位条件。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我市“十项重点工程”和“两区两带一城”中心开展工作,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2、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显著,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注重科学管理,守法经营,广泛组织职工开展“主人翁行动工程”、“经济技术创新工程”、“职工素质工程”等各种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两年来无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4、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开拓进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改革发展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受职工拥护支持与信赖; 5、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积极贡献。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参加评选。 (二)模范集体(车间、班组、科室)条件。 1、超额、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2、工作中坚持依靠职工、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做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成效显著; 3、职工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文化等素质较高,遵纪守法。 (三) 劳动模范、劳动模范标兵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政治素质高、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企业深化改革、经济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人口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护国家人民利益,维护法律法规,稳定社会治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勤政廉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城市建设及解决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其他方面对我市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劳动模范标兵,除具备劳动模范标准外,必须是本行业的排头兵,并在本岗位做出重大贡献者。 四、名额分配原则 以贡献为主,倾斜一线,兼顾各行业构成比例和近两年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 、省劳模、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分配情况。 五、评选方法和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要根据分配的名额自下而上进行。 先由基层单位按分配比例、类别和评选要求提名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分别报各县(市)区和各战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经济部)。县(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表彰奖励 此次表彰,本着荣誉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荣誉奖励为主的原则。 (一)劳动模范标兵和劳动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二)对模范单位和模范集体(车间、班组、科室)颁发荣誉奖牌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个月工资奖励。 七、评选要求 (一)评选先进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设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专人负责,充分发扬民主,严守评选程序,层层把关,逐级推荐,将拟推荐的名单在上报前向本单位群众公开,增强此项工作的透明度。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工作第一线的原则。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评选比例不得低于45%;科教文卫人员不得低于15%;企业经营管理者控制在15%以内;农业占15%(含乡镇企业职工,农业生产一线的农民不得少于50%);其他人员占10%(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机关干部,领导干部要从严控制)。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等各方面人选。妇女、少数民族人员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在评选中要严格执行评选标准,不搞照顾,不搞领导指定,防止弄虚作假;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严重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不能评为模范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劳动模范。 (四)按上级规定,凡不执行《工会法》,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或虽有工会组织不按期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和部门不能评为模范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劳动模范。 (五)各级工会要按照《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中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的名额分配、人选推荐和考核工作。 八、时间安排 评选表彰工作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评选推荐阶段(3月22日-4月 5日)。各单位组织职工自下而上地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务于4月 5日前将推荐名单报市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附以下材料:拟推荐的模范单位、模范集体、劳动模范标兵、劳动模范登记表一式两份(模范单位、劳动模范标兵、处级劳动模范另需准备500字简要事迹材料30份);(2)评选的厂长(经理),需有纪检、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考核评比阶段(4月5日-4月20日)。市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重点考核,写出评选推荐报告提交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联评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命名表彰阶段(4月20日-4月30日)。筹备并召开全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九、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孙 喆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韩 库 市委常委、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书记 副组长:苏咏平 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董 琨 市总工会主席 成 员:由市总工会、纪检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政法委(综治办、610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经济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副主席杨立波兼任,联系电话:8223647。 附件:佳木斯市2008-2009年度模范单位、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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