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抚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简称市外经贸局), 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参与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市经济对外开放工作。
(二)拟订全市外经贸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及对外经济合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工作;负责对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园区的宏观管理及指导。
(三)执行国家制定的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出口的政策;负责全市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负责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等工作,实施国家出口管制政策。推进全市加工贸易的发展;研究、推广新型贸易方式。
(四)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研究、分析全市外商投资情况,并进行科学引导。
(五)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申报管理;协调、管理全市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统一指导管理全市境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和企业派驻国外的各类机构;管理及协调国际援助项目。
(六)协调处理我市对外经贸关系中的相关事务;组织管理我市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办理邀请外商来抚有关函件。
(七)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法规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措施工作;参与调查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相关磋商;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
(八)负责全市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和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指导全市外经贸企业的统计、财务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外经贸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接待、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老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出国团组财务核算、会计工作;管理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各项业务资金及全市外贸企业会计知识培训和会计管理工作。
(二)市对外开放工作办公室(综合处)
拟订全市对外开放战略与规划、全市外经贸指标(含域外)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外经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市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工作;对全市外经贸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全市外经贸政务信息、统计、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处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管理及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能力核查、资格认定申报及合同核准;负责机电产品进口项目管理;负责外派劳务项目管理;负责实际利用外资统计工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工作;指导协调县区、开发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
(四)对外经济联络一处
负责对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等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上述国家地区来抚外商的邀请、接待及商务洽谈工作,收集、调研、反馈上述区域对外投资政策、经济发展动向及经贸合作信息;负责政府和企业对上述国家地区经贸团组洽谈及对外经贸联络工作。
(五)对外经济联络二处
负责对日本、韩国及东南亚等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来抚外商的邀请、接待及商务洽谈工作,收集、调研、反馈上述区域对外投资政策、经济发展动向及经贸合作信息;负责政府和企业对上述国家地区经贸团组洽谈及对外经贸联络工作。
(六)对外经济联络三处
负责对港澳台等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来抚外商的邀请、接待及商务洽谈工作,收集、调研、反馈上述区域对外投资政策、经济发展动向及经贸合作信息;负责政府和企业对上述地区经贸团组洽谈及对外经贸联络工作。
(七)对外经济联络四处
负责对国内珠三角(含福建、广西、四川)和长三角(含京津唐、山东)等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来抚客商的邀请、接待及商务洽谈工作,收集、调研、反馈上述区域对外投资政策、经济发展动向及经贸合作信息;负责政府和企业对上述地区经贸团组洽谈及对外经贸联络工作。
(八)对外经济合作处(园区管理联络处)
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工作;拟订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境外投资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劳务人员培训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外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负责园区的招商引资协调联络、发展战略等宏观指导及管理。
(九)对外贸易促进处
指导全市出口生产基地的建设及管理;指导并组织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工作;负责全市外贸出口的统计和分析;负责进出口商品目录的管理和进出口企业的业务培训及政策指导;负责全市技术及成套设备进口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管理工作;负责重工业品等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和实施;组织、协调技术贸易交流活动,对机电产品进出口招标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负责出口贸易环境调查,组织实施进出口产品贸易救济措施和预警监测机制。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