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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格[2010]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请示》收悉。你院在院内设置停车场地为进入医院的外来车辆提供停车保管服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和《关于调整我市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6〕145号)精神,经研究,现对你院有关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车 型

临时(元/车次)

晚上(元/车次)

过夜(元/车次)

小型汽车

3.00

5.00

8.00

车 型

临时(元/车次)

晚上(元/车次)

过夜(元/车次)

摩托车

0.50

0.80

1.50

自行车

0.20

0.30

0.50

二、其它相关规定按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件执行。 三、在文自下之日起执行。请你院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停车场票据,接受社会的监督。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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