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请示》收悉。你院在院内设置停车场地为进入医院的外来车辆提供停车保管服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和《关于调整我市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6〕145号)精神,经研究,现对你院有关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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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
临时(元/车次) |
晚上(元/车次) |
过夜(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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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 |
3.00 |
5.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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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
临时(元/车次) |
晚上(元/车次) |
过夜(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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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0.50 |
0.8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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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
0.20 |
0.30 |
0.50 |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