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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晋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划入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职责。 (五)增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六)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定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卫生、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医疗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组织实施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免疫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经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拟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拟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及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 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等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保障工作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起草卫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建设,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牵头组织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机关后勤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拟定全市卫生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市直卫生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市直卫生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定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实施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政策;贯彻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本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财务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 承担指导协调全市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培训演练、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指导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科 拟定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治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防治爱滋病的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六)农村卫生科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 组织实施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和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八)医政科 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指导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十)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协调指导统战、妇女、工会和共青团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按章依法独立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组织安排党委工作日程、学习和重要活动,承办党委日常事务;负责党的各类文件、简报、机要函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的送阅、分发、上报、归档、催办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局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科级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顶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贯彻实施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监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安监局和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市环保局(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市卫生局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市商务局会同市环保局(核安全主管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五)爱国卫生运动和地方病防治工作分别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卫生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略) 2.部分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3.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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