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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的初审和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负责对药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对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 (七)审定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资格并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第一类医疗器械并核发产品注册证书;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许可。 (八)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定;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九)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发布本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十)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餐饮服务食品及保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一)承担辖区内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三)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宣教科)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新闻宣传、行政事务、政务公开及保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餐饮服务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信息采集、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后勤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等相关工作。 (二)人事科(党务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承担本级管理干部的考核、奖惩工作;承担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的受理、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的评聘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组织开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各类资产、资金和经费;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参与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专项经费的管理。 (四)餐饮服务许可科 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承担市区(城区、开发区)餐饮服务的许可和对县(市)的监督指导。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化妆品卫生许可的初审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的初审和日常监测检查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研制、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山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许可;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办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的初审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督科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监督实施流通环节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审定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资格并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承担药品批发企业开办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监督中药材市场;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管;负责药品广告的初审和日常监测检查工作。 (九)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承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广告的初审和日常监测检查工作。 (十)稽查科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受理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和产品质量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和餐饮服务食品及保健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抽验;指导和监督全市有关稽查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35 名,工勤人员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检验师1名;科级职数16 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贯彻实施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准入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管药品质量安全,组织查处药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商务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互相支持、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交流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派出机构 (一)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 1、职责调整 (1)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划入城区卫生局。 (2)将城区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城区分局。 (3)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管理。 2、主要职责 (1)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执法。 (2)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3)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4)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5)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非处方药专柜的审批工作。 (6)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 (7)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8)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发布本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9)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餐饮服务食品及保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10)承担辖区内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1)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2)承办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城区分局行政编制7 名,工勤人员编制1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4、其他事项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城区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 1、主要职责 (1)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执法。 (2)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3)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4)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5)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非处方药专柜的审批工作。 (6)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 (7)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8)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发布本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9)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餐饮服务食品及保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10)承担辖区内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1)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2、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行政编制5 名,工勤人员编制1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3、其他事项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部分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2.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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