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旅游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晋城市旅游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旅游文物局(以下简称市旅游文物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办省旅游局、省文物局特许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五)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旅游工作、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全市旅游、文物和博物馆(以下简称文博)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基层旅游、文博工作。
(三)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四)制定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全市旅游形象整体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推动国际间旅游交流与合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管理指导全市文博外事工作。
(五)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依法管理文物流通。
(六)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全市文博科技保护和信息化工作;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七)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指导休闲度假、特种旅游、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的评审;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负责假日旅游监督管理;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的推荐申报工作。
(八)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
(九)落实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加强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市内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
(十)负责全市旅游从业人员、文博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文博系统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国家、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承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
(十二)管理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审批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四)编制全市旅游业和文博事业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管理文物保护事业专项补助经费。
(十五)指导旅游、文博社团工作。
(十六)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文物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公文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保密、档案、接待工作;研究起草综合性材料;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安全保卫;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办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承办全市文博系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申报和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监督指导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监管旅游投诉工作,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组织指导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外事工作。
(二)旅游管理科
拟定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负责旅游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的评审;指导休闲度假、特种旅游、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负责旅游统计工作;承担旅游标准的有关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假日旅游工作;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有关工作;负责旅游项目相关工作;负责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推荐申报工作。
(三)文物管理科
拟定全市文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文物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管理指导全市文物保护、抢救与博物馆业务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提出年度文物保护计划;承办世界文化遗产和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推荐、申报工作;承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和国家、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核、推荐、申报;组织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方案的审核、审批和申报;管理指导全市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协调组织对古建筑维修和重大考古成果的评估鉴定;组织、协助全市文物保护工程方案设计、施工、监督、验收;负责监理单位资质、考古发掘领队资质、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修复单位资质及文物勘探单位资质的申报工作;联合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建设工作;承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拍摄事宜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核重点博物馆陈列设计方案;负责全市博物馆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科学保管工作;审批、申报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和借展工作;管理指导全市文博外事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文物科技保护规划,负责组织科技保护课题的审核、申报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市场监管工作,指导珍贵文物的抢救和征集;承办全市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文博事业的统计工作。
(四)安全督察科
负责全市旅游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文物行政执法、文博安全督察工作;负责旅游、文物安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防范体系和预警体系,组织拟定全市旅游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拟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案件提出专业性意见;组织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技防工程的方案审核、项目申报和工程验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文博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国家、省旅游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指导全市文物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五)宣传科
承担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和文物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旅游行业的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促销活动;负责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交流;承担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和文物保护新闻发布;负责旅游文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旅游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旅游文物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略)
2.部分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3.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