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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住房和建设厅、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加强加油加气合建站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发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吉安监管危化字[2010]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建委(建设局、执法局)、公安消防支队: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行政许可法》、《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加强我省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油加气合建站的设立,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安全监管、建设、消防部门要相互沟通配合,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责任。 二、有部分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油站和加气站分属不同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按单位算,两个单位安全距离无法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要求,从监督角度看,责任主体不清,其公共设施管理责任没有落到实处。因此,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行政审批和加强现场审查,对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经营的,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责任人对共用消防设施、消防车道进行统一管理,维护费用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单位应共同制定灭火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三、不能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建在一个场地,有两个企业分别投资经营的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要制定合并整改或退出计划。整改或退出前,合建站必须建立统一的安全监管机构,共同制定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安全。加油站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包含加气站的相关内容。 四、不应在液化气站(库)内设立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 五、城市建成区内,不得建设加油、加天然气、加石油液化气“三合一”加油加气合建站。 六、各级安全监管、建设、消防部门要不定期的组成联合组,对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确保我省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安全运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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