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抚顺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统计局(简称市统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方案、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拟订全市统计工作的法规、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普查、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绩效考核相关指标的拟订、收集、汇总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行业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专业统计调查及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城乡建设、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六)组织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组织、管理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
(八)协助管理各县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地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收集和整理市外统计数据,组织和实施与外省市间的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绩效考核相关指标的拟订、收集、汇总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统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统计普法宣传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处罚、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方案、统计标准的管理;负责全市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及培训工作。
(三)计算机管理处
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普查和大型国情国力调查数据的处理工作;负责制定统计信息系统的设备更新配置、人员技术培训、软件应用与开发等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各县区统计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负责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编辑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综合年报工作;承担统计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市统计学会工作;负责对各县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以及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全市及各县区服务业增加值;组织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整理和提供全市国民经济及服务业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六)工业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交通、邮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工业、交通、邮电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负责上级统计部门部署的专项调查工作。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和就业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组织实施归口管理的服务业、文化产业、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行业的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农村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农业生产条件统计、农业经济核算、县域经济统计;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能源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县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普查办公室
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单位经常性统计调查;规范协调全市普查区的划分;参与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的有关工作;负责各项普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