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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安[2009]2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符合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同意恢复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并加强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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