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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三)完善市、县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全市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四)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加强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管理,依法对全市粮食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食收购企业资格审批和年检。 (五)加强对全市粮食购销和各级储备粮的管理、指导、协调,加强粮食产销合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拟定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最低粮食收购价等政策的执行;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放心粮油”工程建设。 (三)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政策的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进行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承担粮食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对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市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监督执行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监督执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和交流。 (五)负责全市粮食仓储管理、技术推广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拟定全市粮食市场体系、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国家和地方投资项目;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粮油的购、销、调、存等各项业务活动。 (七)承担市级储备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市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市军粮供应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九)负责全市政策性粮油业务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 (十)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有关报告及文件;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督查、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物业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调配、考核、录用、晋升、任免、奖惩等工作;负责制定全系统干部职工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科室搞好会计、统计、保管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报考、聘任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评聘管理工作,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系统人事劳资报表工作和机关考勤、机关人员(包括在职在编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管理,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劳动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群团、文明和谐建设、和谐机关创建等工作。 (三)调控科 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综合平衡以及有关决策数据、资料的提供和具体实施;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建议,指导建立县级储备粮;组织起草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方案;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协助省局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粮油工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负责城乡粮油网点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政策性粮食的运输;承担全市军粮供应的相关工作;负责粮油进出口管理工作,开展粮食流通对外合作和交流;负责完善粮食市场价格监控体系和市场粮价的采集、分析、发布;组织进行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社会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和科室搞好粮食统计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储备科 拟定粮食仓储、基建规划及有关年度计划;负责市储备粮管理,市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制定市储备粮库存和轮换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组织实施市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组织储粮新技术的研究、推广;承担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负责全市粮油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投资统计工作;承办粮食流通设施国家和省、市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粮食企业粮油仓库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和防汛、消防、防震减灾等安全工作;负责全市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的计划、申报、审核论证、监督检查及验收等工作;负责各级储备粮油的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科室搞好粮油保管、检化等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五)财会科 组织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财会、金融和税收政策;承担部门预算及有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油收购资金、省市储备粮油基金等各项政策性资金的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财会管理和财务核算办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粮食系统财务挂帐的管理、消化工作;负责粮食行业扭亏增盈和财会资料的统计、编报工作;负责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安排和监督管理以及局机关的预算管理工作,做好日常财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科室搞好粮食财会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市场监督检查科 监督检查粮食流通、储备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办理、核查和年检工作;拟定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油计划、数量、品种、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组织指导政策性粮食(包括军粮、救灾粮、水库移民、退耕还林、补助粮等)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食品安全和打假治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科室搞好全市粮食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和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粮食库存进行监督检查。 (七)政策法规科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粮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提出相应的贯彻意见和办法;负责政策法规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全市粮食系统普法教育的宣传贯彻和落实;负责对外的政策咨询,为相关企业用好政策提供指导和服务;负责全市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完善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负责粮食行政复议和粮食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组织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八)产业发展科 负责粮食产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产业发展和加工设施的中长期规划,监督执行地方和行业粮食标准,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粮食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组织加工、附营企业的科技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促进粮油转化增值和附营业务发展;负责全市粮食系统的多种经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工作服务“三农”建设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1名;科级职数10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粮食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略) 2.部分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3.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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