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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民族方面 1.组织实施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关于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方的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4.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提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建议,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贫困村的扶贫工作。 5.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7.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二)宗教方面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研究宗教理论、宗教现状和动态汇总、分析宗教动态和信息,分析我市各种宗教的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办法建议。 3.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4.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5.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6.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7.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局设2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综合协调、办理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字综合、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机要、信访、提案、保密、印鉴、会务、行政等工作。 2.民族宗教科 监督实施民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办民族统计、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担拟定全市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全市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审核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提出使用建议;牵头指导和协调全市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报工作;承担全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全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承办全市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宜;参与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教)事务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五大教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事宜;负责五大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五大教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负责宗教院校的招生工作,承办相关事宜;开展对民间信仰的研究并承担相关事宜。 组织推动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系统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现状和动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审读和审核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文章、资料、书刊及音像制品;承办民族宗教行政审批日常事务;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职数2名。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民族宗教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略) 2.部分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3.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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