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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以及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加强全市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全市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全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全市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利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下达全市和跨县(市、区)年度及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全市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承担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对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河、湖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防洪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全市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市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全市河湖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全市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贯彻执行水利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依法负责全市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全市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编制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组织水利科技成果鉴定;组织指导节水技术示范应用;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十二)负责全市渔业、渔政、渔船检验工作。指导全市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全市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并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管理;拟定全市渔业发展规划、技术进步措施;对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实施监督;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组织协调渔业生产、科研、技术推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监督;受理工程建设举报,组织对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负责稽察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发布稽察信息。 (十四)配合市公安局,参与全市大中型水利枢纽、重点水利设施、防洪险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宣传(新闻发布)、信访、政务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机关财务及后勤行政工作;协调水利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等工作。 (三)规划计划科 拟定全市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内流域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建议;审核全市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权限,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有关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负责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编制全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综合统计。负责中小型水利工程及跨县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财务经济科 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承担市级水利资金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水利规费征收;承担机关财务管理,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五)水利管理科 编制全市水库工程改造规划;指导编制全市河流治理、开发及保护规划;负责市直大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和建设管理;指导全市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和建设管理;指导全市河流行洪安全和治理、开发;负责市管河流治理、开发及保护利用;审定入河排污口设置。 (六)农村水利科 提出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负责中小型灌溉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小型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供水排水科 编制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乡(镇)供水、排水和农村饮水政策建议;负责中小型农村饮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批工作。 (八)水土保持科 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审核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 (九)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9名。 五、其他事项 (一)防汛抗旱职责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全市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全市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全市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水利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略) 2.部分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3.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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