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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临汾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为确保“春雷”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群众广泛参与、企业合法经营”的要求,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秩序,全力提升我市安全生产水平,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示范区,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生殷实、环境优美的新临汾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春雷”行动有力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工作领导组: 组 长:白建荣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安占功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石雪爱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宿青平 市长助理、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王延峰 市长助理、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栗 纲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牛立东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杨 松 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 卢洪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虎顺 市工商局局长 张 云 市商务局局长 潘志孝 市质监局局长 张俊荣 市教育局局长 刘 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玉琴 市卫生局局长 华志刚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傅遵师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贾自胜 市水利局局长 李艾珍 市旅游局局长 宋 林 市农机中心主任 张 琦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许文海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李光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顺福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曹明兰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徐新荣 市国资委副主任 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魏 琦 临汾供电分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及时收集、通报“春雷”行动有关情况。 三、工作职责 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分级负责。市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牵头组织本行业或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 1、各行政村委员会对所辖区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发现后,应及时进行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派出所、企业办、安监站、煤管站、国土资源所等行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内资源开采、尾矿库、危化、冶金、民爆、烟花爆竹、加油站、加气站、学校、景点、建筑施工、人员聚集场所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同时按照“春雷”行动打击重点,列出所辖区域内的重点对象,登记填表,上报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领导组。 3、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领导组对上报的名单审核无误后,对重点打击对象要分别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4、监委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把列入重点打击范围的案件作为执法监察督办的重点,逐件落实。同时加大查处力度,对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充当保护伞以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对此次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中的重点案件要限期结案、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市检察院、市法院要对移送的案件依法从快审理。 四、工作重点 此次“春雷”行动要做到覆盖全市各行业、各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商贸、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重点对以下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严厉打击: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小采矿点、小化工厂、炼油加工窝点、非法加油站点等小作坊;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 无证无照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 ,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员、超速、超载的。 (六)未经审批无证举办的各类教育机构,学校无证无照经营的食堂、超期使用的危房、危楼、危墙,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管理使用,学生宿舍、学校礼堂等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七)迟报、漏报、 瞒报事故的; (八)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九)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十一)各行业、领域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确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严厉打击。 五、工作步骤 这次全市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从2010年3月18日起,到2010年8月31日,时间5个月,分五个阶段,具体任务是: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3月18日到3月31日)。 各县(市、区)要成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安排。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形成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强大打击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2010年4月1日到4月30日)。 各县(市、区)、乡(镇)要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准确掌握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情况。各行业牵头部门也要对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摸底登记,掌握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情况。在4月30日之前将名单报到市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县(市、区)打击整治阶段(2010年5月1日到6月30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按标准关闭辖区内所有非法矿山、非法尾矿库、非法化工厂、非法加油(气)站点、非法施工单位等非法生产经营点。对辖区内所有违法行为实施停产整顿,并严密监控。对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或不可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及时做出关闭决定,按规定公告并组织实施。对关闭取缔的单位要严格按标准验收,验收资料要建档备查。本阶段结束时,在全市范围内关闭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各县(市、区)向市里提交阶段工作情况报告。 第四阶段:市级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动成果进行核查验收,抽查验收覆盖率不低于企业总数的50%。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依法严惩,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五阶段: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8月1日到8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回头看、反复查、抓反复,加强对非法违法打击对象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严防出现反弹,确保“春雷”行动成果得到巩固。 对在专项行动中组织严密、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差距明显的,要批评惩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领导机构,制定切合实际的行动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头,切实把这次“春雷”行动抓实、抓细,坚决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消灭一处,坚决不留死角,做到超前防范。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全市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中,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在各级媒体报道专项行动情况。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各种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节目,通过现场采访、跟踪报道、社论网评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大张旗鼓、扎实有效地搞好宣传报道工作。要重视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典型案例要明查暗访,追踪报道,及时曝光,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 (三)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报告市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领导组。一是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贯彻落实部署到位,要尽快制定行动方案,上报市“春雷”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备案。二是建立旬报制度,在“春雷”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每旬向市“春雷”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时间为每月5日、15日、25日(遇假期不顺延)。三是建立阶段报告制度,在每一个工作阶段结束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春雷”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上报阶段工作总结。四是特殊情况快报制度,在“春雷”行动期间,各县(区、市)对辖区内发生的特殊情况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春雷”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五是工作简报制度,“春雷”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专项行动的全面情况,按时编发专项行动简报。 (四)受理举报,严格核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举报和受理,设立举报奖励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完善举报受理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接到举报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认真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处理。对举报案件,做到有报必查,认真核查,并保护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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