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等三个破产改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煤政法[2010]1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枣庄市煤炭局、枣庄矿业集团公司: 原枣庄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八一、井亭、陶庄三对矿井因资源基本枯竭,按照国家政策相继实施关闭破产,破产后分别重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山东井亭实业有限公司和枣庄联创实业有限公司。2010年5月13日经省国资委批准,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在以上三个破产改制企业中的股权已全部退出,并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6]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对煤炭企业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鲁煤发[2007]15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述三个破产改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如下: 一、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山东井亭实业有限公司和枣庄联创实业有限公司是属地注册的民营股份制企业,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 二、枣庄矿业集团公司股权全部退出后,不再承担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山东井亭实业有限公司和枣庄联创实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上述三个企业各自独立承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