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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三峡输电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10]15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根据我委对三峡输变电工程的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三峡输变电工程输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三峡输变电工程输电价格由现行平均每千瓦时0.07元下调至0.064元。 二、将三峡输变电工程送华中、华东和广东三个区域的输电价格分别下调至每千瓦时0.0485元,0.0808元和0.0661元。 三、上述电价调整后,三峡电力受电地区销售电价暂维持现行标准不变,降价金额用于疏导发电企业电价矛盾。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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