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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2010年工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10]1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十一五”前四年,全省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已由2005年的2.937吨标煤降低到目前的2.17吨标煤,累积下降26.13%,对全社会节能的贡献率达113%。工业领域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分别削减36.06万吨和11.09万吨。在全省工业经济成功实现企稳回升、向好发展的同时,工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未来发展竞争逐渐从单纯的经济增长竞争转变为科学发展竞争的新形势下,工业节能减排任务将更为艰巨。为以更加务实进取的工作态度,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确保完成“十一五”工业节能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工业节能目标。按照“十一五”期间我省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任务,结合前4年工业节能目标完成进度,2010年全省工业节能目标确定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6%;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各地的年度工业节能目标;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市政府下达的今年和“十一五”目标任务,其中39户“国家千家节能行动企业”和200户“省百户节能行动企业”要确保完成287.54万吨标准煤和533.51万吨标准煤的“十一五”总体节能目标。 (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2010年对382户企业的落后产能实施淘汰,形成297.3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年内确保关停小火电机组27.6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6万吨、炼钢24.45万吨、有色2.9万吨、工业硅5.3万吨、焦炭48万吨、铁合金10.1万吨、电石34万吨、水泥470.7万吨、平板玻璃230万重箱、煤炭211万吨、造纸18.4万吨、酒精2.1万吨、制革30万标张、印染0.6亿米、化纤6万吨。(纳入国家关停小火电机组27.6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万吨、炼钢10万吨、造纸17万吨、焦炭48万吨、铁合金5.8万吨、酒精2万吨、制革30万标张、印染0.6亿米、化纤3万吨任务的,必须确保在今年三季度前完成。) (三)工业减排目标。确保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达标排放率在90%以上,按期完成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挂牌督办企业污染源整治任务。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发展先进生产能力。 1.推动支撑产业调整升级。按照国家产业振兴规划、省“7+3”产业发展规划和八大优势产业振兴计划,朝着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方向,加快建设成德绵乐广遂电子信息等“八大工业产业带”和重大技术装备制造等“六大产业基地”,着力组织实施一批事关全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重大支撑项目,促进优势支撑产业集约化和清洁化发展。力争今年全省“7+3”产业工业增加值增速达20%以上。 2.全力发展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着力打造电池储能装备、稀土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品)链,重点研发推广电机变频控制节电、五效真空制盐、工业过滤膜等30项节能环保技术装备,重点培育发展高效节能连锁装置洗衣机、再生橡胶、“c-m系列高效微生物组合菌剂”、钠米铁粉等30个节能环保产品,不断提高低能耗、高附加值的先进生产能力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二)强化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管理。 1.严把重点行业准入关。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指导意见》(发改电〔2007〕153号)工作要求,对钢铁、铜、铝、铅锌、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自今年5月5日起,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2.开展行业专项清理检查行动。以“双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为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清理活动,6月底以前,公布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或者不具备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条件的在建或竣工项目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能源供应部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三)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1.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为产业存量调整方向,狠抓重点行业节能减排。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工业的节能减排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等一系列行业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制定钢铁、有色、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实施方案,确定标杆企业,编制形成对标整改方案,力争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重点工序能耗明显降低。深化造纸、食品酿造、化工、纺织印染等行业的工业废水治理,对在规定时限未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要求的制浆造纸企业,加大达标治理力度,立即实施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的,实施转产、关停等措施;深化电力行业燃煤电厂和钢铁、有色、非金属矿物制造、化工制造等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燃煤电厂,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减电价、处以罚款。 2.以重点产业园区为产业存量调整平台,狠抓园区节能减排。把工业节能减排作为产业园区发展的重要目标,以“1525”等重点产业园区为主要对象,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建设分布式能源系统,推行集中供热和污水集中处理,支持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培育10个节能减排示范产业园区。坚持循环共生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企业间物流循环、能流梯级配置和产业间共生关联,构建10个物质和能量集约利用、清洁高效、资源共享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3.以重点企业为调整产业存量的主体,狠抓企业节能减排。对全省重点企业实施分级管理,促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进能源管理师制度试点,确保39户“国家千家节能行动企业”和200户“省百户节能行动企业”新增节能能力176万吨。加快钢铁、化工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培育5户工业化和信息化有效融合的节能型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抓好国家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力争粉煤灰等工业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提高10%以上。深化清洁生产试点,推动入园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继续抓好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培育20-30户清洁生产先进示范企业。开展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培育10户国家和省“两型”示范试点企业。确保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达标排放率在90%以上,国家环保部和省政府挂牌督办企业按期完成污染源整治任务。 4.以重点工程为调整产业存量的载体,狠抓工程节能减排。抢抓国家新增833亿元投资机遇,围绕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组织实施100项工业锅炉改造、有机废水生化处理等重大支撑和重点示范项目;加快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组织实施100项重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确保安排下达的项目数或项目总投资额应有所增加;在工业领域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设10个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通过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确保新增节能能力300万吨标煤以上。 (四)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1.落实目标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根据国家能源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淘汰任务和今年全省工业节能减排目标要求,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6月底前将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及早部署2011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推动企业尽早实现转产。作为责任主体的市(州)政府,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区(县)和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淘汰时限和保障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逐户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进行分析研究,对可以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给予必要帮助,避免简单关厂走人,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各级政府要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制定阶段性目标,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要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和问责。 2.强化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出台有利于关停淘汰制浆造纸企业政策,引导推动提前关停、淘汰制浆造纸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仪的安装联网、有效性审核工作、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支持骨干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置换产能指标,提升工艺装备技术水平,对落后产能企业改造升级项目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3.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对企业集团实施集团限批。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4.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提高能源开发利用效率,全面推动能源生产消费结构调整。 1.推动常规能源优化发展。深化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编制下达并执行主网发电机组发电排序表,建立以能耗和排放水平为基准的发电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及清洁能源,最大限度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确保今年全省水电发电量占比达60%以上。加快实施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确保到年底煤矿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回收利用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减少燃煤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2.推动新型能源加快发展。根据全省新能源资源的分布情况及开发潜力,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推进新能源工业领域中的应用,确保年底新能源(不含水电)供应占比达到1%以上。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及小水电资源,积极发展针对用户能源需求、建在用户端的分布式能源系统,确保到年底培育形成2-3户分布式能源试点示范企业和1-2个试点示范产业园区。 3.进一步加强产品能源消费限额管理。以钢铁、铁合金、化工、水泥等“双高”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和未完成节能目标的重点用能企业为重点,组织节能监察机构,于6月底前对去年和今年上半年39种主要工业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达要求的予以停产治理。 4.全面加强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管理。建立健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计量、统计体系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分析和监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动态变化。继续组织和指导年综合能耗万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居民生活、重点单位和优势企业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确保到年底重点用能企业平均能源利用效率提高1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开展问题排查。针对当前工业节能减排面临的严峻形势,为确保完成今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市(州)政府特别是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和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重的地区,要组织力量,对照国家和省上工业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围绕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国家和省政府重点监控和挂牌督办企业污染源整治情况、燃煤电厂脱硫、烧结脱硫和制浆造纸废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营情况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采取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包干的方式,逐一查找问题、分析成因,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对策措施,于7月份将排查报告报省政府。 (二)实施专项督查。今年6月份和三季度,省政府组成工作组,对各市(州)贯彻落实全国和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今年和“十一五”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和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等进行专项督查,对出现的突出问题,将采取“发点球”的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对主要领导实施诫勉谈话。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和排查情况,组织开展工业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预警调控。做好工业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在6月底前制定工业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对能耗增长过快、主要污染物排放未得到有效遏制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动态监控。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和企业,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采取设备检修、生产要素限供、停止生产等手段,确保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 (四)强化舆论引导。结合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工业节能减排杰出人物”、“企业浪费污染行为曝光专栏(台)”等系列宣传活动,加大对重大节能减排工程、示范企业和先进地区的个案宣传,对节能减排违法违纪行为和现象予以揭露和曝光,通过有效的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深入推动工业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问责考核。6月上旬,公布“十一五”前4年市(州)政府和239户企业工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适时发布2009年和2010年上半年全省和各市(州)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公报,通报重点企业达标排放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情况、国家和省政府挂牌督办企业整治情况。到“十一五”末,对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对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适当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其新建、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 附件:1.2010年工业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工表 2.四川省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略) 附件1 2010年工业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点

工作

具体内容

时间要求

牵头

单位

参与单位

1

加快发展先进生产能力

推动支撑产业调整升级,实施省“7+3”产业发展规划和八大优势产业振兴计划,引导产业朝着节能减排方向实现集约化和清洁化发展,力争今年全省“7+3”产业工业增加值增速达20%以上。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制定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发展电机变频控制节电等30项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高效节能连锁装置洗衣机等30个节能环保产品。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

强化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管理

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自今年5月5日起,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开展“双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专项清理检查行动,提出不符合开工建设条件在建或建成项目名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不予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停止供水供电。

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各金融机构、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3

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推动钢铁等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试点工作,引导企业编制形成对标整改方案。

2010年9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

深化造纸、食品酿造等行业的工业废水治理,深化电力行业的燃煤电厂和钢铁、电力、非金属矿物制造等非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治理,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燃煤电厂,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减电价、处以罚款。

2010年全面实施

环保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成都电监办

深化重点产业园区节能减排,培育2-3个节能减排示范产业园区,构建形成5-8个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

2010年11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市(州)人民政府

对全省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分级管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确保39户“国家千家企业”和200户“省百户企业”新增节能能力176万吨。

2010年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市(州)人民政府

加快钢铁、化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培育3-5户工业化和信息化有效融合的节能型企业。

2010年10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财政厅、市(州)人民政府

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抓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国家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力争粉煤灰等工业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提高10%以上。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推行工业清洁生产,深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和进入重点产业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

洁生产审核工作,培育20-30户清洁生产先进示范企业。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环境保护厅

3

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建立健全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动态档案,确保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达标排放率在90%以上、国家环保部和省政府挂牌督办企业按期完成污染源整治任务。

2010年全面实施

环境保护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人民政府

围绕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组织实施100项工业锅炉改造、有机废水生化处理等重大支撑和重点示范项目。

2010年8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市(州)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一批工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减排重大技术研发与技术创新项目,确保安排下达的项目数或项目总投资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

2010年8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市(州)人民政府

在工业领域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设10个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2010年9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科技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市(州)人民政府

4

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市(州)、县(市、区),落实到具体企业,明确淘汰时限和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逐级签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

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对在淘汰限期内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全面落实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等政策规定。

2010年全面实施

省发改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加大节能、安全、环保、质量等专项执法检查力度。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质检局、省安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州),实行“区域限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不予办理或收回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排污许可证,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不予提供新增授信支持,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并对企业集团实施集团限批。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鼓励和支持企业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支持骨干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支持企业搬迁进入产业园区集中布局建设,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对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2010年9月底以前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其余淘汰任务应在省政府规定的淘汰时限内完成

省政府目标办

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解决好被关停和淘汰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开辟新的就业和再就业岗位,切实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2010年全面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5

全面推动能源生产消费结构调整

深化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确保今年全省水电发电量占比达60%以上。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成都电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在工业领域加快实施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确保到年底煤矿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回收利用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减少燃煤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环境保护厅、省煤监局、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年底新能源(不含水电)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达到1%以上。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发展分布式能源,培育形成2-3户分布式能源试点示范企业和1-2个试点示范产业园区。

2010年10月底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组织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并实施惩处措施。

2010年8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成都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和指导年综合能耗万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强制实施能源审计。

2010年10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的能源计量统计体系确保能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统计局

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用电高峰期用电方案,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6

开展问题排查

围绕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落后产能淘汰情况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逐一查找分析问题和成因,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对策措施,将排查报告报省政府。

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

各市(州)人民政府

 

7

实施专项督查

对各市(州)贯彻落实全国和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和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专项督查,对出现的突出问题,将采取“发点球”的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对主要领导实施诫勉谈话。

2010年6月和三季度各开展一次

省政府督办室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监察厅、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省质监局

开展工业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2010年7月底以前完成

各市(州)人民政府

 

8

加强预警调控

开展工业节能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制定工业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各市(州)人民政府

开展工业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制定工业减排预警调控方案。

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

环境保护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组织开展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和企业,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2010年9月底以前完成

省政府目标办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市(州)人民政府

9

强化舆论引导

组织好工业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开展“企业节能环保杰出人物”、“企业浪费污染行为曝光专栏(台)”等工业节能减排系列宣传活动,形成深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舆论氛围。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市(州)人民政府

10

严格问责考核

公布“十一五”前4年市(州)政府工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2010年7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

公布“十一五”前四年239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统计局

发布2009年和2010年上半全省和各市(州)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公报。

2010年6月公报2009年指标,2010年8月中旬公报今年上半年指标

省统计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通报重点企业达标排放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情况、国家和省政府挂牌督办企业整治情况。

2010年7月底以前完成

环境保护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将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州)政府“十一五”总体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实施严格问责,对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适当给予奖励。

2011年2月前完成

省发展改革委

省委组织部、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财政厅、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

组织开展“十一五”重点用能企业总体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实施严格问责,对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适当给予奖励。

2011年2月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统计局、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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