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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交通系统财会人员专项业务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10]1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请批准省交通学会财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皖交财函〔2010〕381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规定,同意省交通财会人员培训收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即由省交通会计学会向参加交通系统财会专项业务培训人员,收取每人每期培训费200元(包含组织报名、证书、聘请老师、租用教室、实际操作和资料等费用支出)。 二、本文批准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加重培训人员负担。 三、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同时,收费情况应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交通系统财会人员专项业务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7〕123号)同时作废。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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