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0〕175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专项计量监督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对供热计量器具开展专项计量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三、检查内容 (一)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检查热量表生产企业在2007年9月后所取得的型式评价报告是否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签发;热量表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是否持续保证与制造许可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二)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经销环节。一是组织对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经销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查处销售无证或者不合格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二是对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进口环节进行检查,依法予以查处未按规定申请型式批准和进口检定的违法行为。三是对辖区内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修理企业的计量监管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从事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修理以及利用修理之便破坏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违法行为。 (三)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使用环节。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要求,对热量表安装使用前首次强制检定的监督进行检查,对未经首次检定以及首次检定不合格的热量表,不得安装和使用。二是对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后续检定进行检查,对后续检定不合格并不能再满足使用要求的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监督供热单位及时予以调换。三是对热量表等在用供热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对使用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的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和利用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作弊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具体分工 对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检查由省局计量处负责;对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经销环节和使用环节的检查由各市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局要进一步提高对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对供热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履职,全面做好供热计量监管工作。各市局在对供热计量器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质监部门在供热计量中的相关职能,全面做好计量监管工作。一是按照《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计量行为,监督供热单位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采购并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其中用于热费结算的热量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二是要结合当地实际,在能源交易量较大的地方建立供需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公正计量行(站),对热气贸易交接中有争议的计量行为或计量数据开展公正计量活动,提供计量仲裁依据,进一步规范大宗能源贸易交接计量行为。三是对目前大宗能源贸易交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为大宗能源贸易结算提供准确可靠的量值依据。 (三)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力度。各市局要进一步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在供热计量监督管理的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为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将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制造、安装、检定、计量纠纷等方面问题及时向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争取得到他们的配合,同时要及时掌握和了解供热计量过程中其他部门对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方面的需求,认真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和计量技术服务工作。 监督检查结束后,各市局将监督检查的书面总结和附件1于2010年9月15日以前报至省局计量出并同时发电子邮件至ahjl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