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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辽市政办发[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辽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设立辽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直接办理企业出口商品品牌评定活动;取消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的职责;取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职责。 (二)将贸易投资促进、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增加商务部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拟订和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市外经贸局。 (四)加强全市对外服务贸易促进和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全市高新区、开发区、河东新城促进外资项目的发展并进行跟踪落实的职责;加强重大对外投资促进和招商活动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具体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对外经贸发展和对外开放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投资促进、对外开放、对外经济合作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负责对全市开发区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检查监督;加强指导全市高新区、开发区、河东新城促进外资项目发展并进行跟踪落实的职责;指导促进外资项目发展。 (三)拟定全市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的申报管理工作;推进全市加工贸易的发展;研究、推广新型贸易方式。 (四)执行国家制定的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出口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科技兴贸有关办法和措施,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对外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对外服务贸易管理体系和政策促进体系,负责对外服务贸易的国际交流和促进活动;管理全市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实施国家出口管制政策。 (五)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多边、双边经贸政策;建立全市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全市经贸关系中的相关事务和对外经济协调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同未建交国家的各类经贸活动;负责全市经贸系统所属人员出国团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承担在外贸争端中涉及我市有关情况的准备工作。 (六)承担全市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参与调查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相关磋商;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及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负责我市的国外反垄断应诉和世贸规则推进落实工作。 (七)研究、分析并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全市外商投资情况;按规定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市级权限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重大变更事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情况;指导全市利用外资的投资促进工作。 (八)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和管理全市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加工贸易、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工作;承担市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拟订和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九)负责管理全市对外经济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批准的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申请援外专项经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接受多边和双边援助项目,推进援外方式的改革。 (十)对全市派驻国外的经济贸易机构进行指导;负责拟订我市在国外举办的各种对外经济贸易的洽谈会、交易会、展销会活动管理办法,并对上述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十一)负责全市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和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组织我市对外经贸谈判,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和国外驻华商务代表机构;负责外经贸的新闻发布联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和权限承办外经贸系统所属人员出国(境)团组批件的审核和对外邀请;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财务、国有资产、车辆、信访、接待、保密、保卫、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工作。 (二)党委工作部 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负责本系统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工会、群团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队伍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和劳资工作;负责本系统政风、行风纠风工作;承担市纪检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政审工作。 (三)综合科 负责起草对外经贸工作综合文字材料;组织调查研究全市外经贸领域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全市外经贸发展计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统计信息的汇总和发布;负责外经贸宣传工作。 (四)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科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调查分析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参与拟定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章程情况;负责全市利用外资专项统计与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鼓励项目免税进口设备的申报;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的资格审核和年度考核;拟定全市实际利用外资的指标计划,并进行检查、考核;负责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 (五)国外经济技术合作科 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境外投资项目洽谈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和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生产型)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负责市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拟订及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国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境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办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核与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技术进出口工作,编制全市技术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和国际招标;管理全市技术、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组织协调技术贸易交流活动;负责全市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信息化、标准化等工作。 (六)外贸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拟定并执行全市进出口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适时提出结构调整的建议;负责全市进出口贸易综合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配额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国内各类外贸交易会和国外贸易展销会、洽谈会;编报出口商品年度计划,拟定全市出口创汇指标计划,并进行检查和考核;负责全市自营出口、出口借贷等外贸业务的统计和财务报表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进出口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以及产业损害调查与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进出口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外贸企业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国家和省级出口名牌商品审查和申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级有关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等协调和管理工作。 (七)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电产品和加工贸易进出口规划及政策;负责协调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标工作;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和分析;协调解决全市加工贸易运行中的问题;负责加工贸易商品监管工作;负责审批市属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 (八) 外商投资促进科 负责全市对外招商引资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分析境外及港台地区经济发展趋势、产业结构调整动态和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动向,参与拟定全市吸引外资规划及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对境外重大招商活动、项目跟踪落实,指导投资促进工作;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和驻外机构的联络及来访团组接待工作;组织策划境外及港台地区的招商引资活动;做好境外及港台地区来访经贸团组的项目对接工作,推进与我市双边经贸关系。 (九)公共行政服务审批科 负责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有关科室按期限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工作;负责制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制度和牵头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单位联合审批工作;负责企业加工贸易审批、变更、内销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态生产能力证明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加工贸易政策和加工贸易进出口动态分析、调研工作;承担地方性涉外经济法规、行政执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编制30名。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局长2名;对外开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1名(正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对外开放办副主任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对外开放办公室设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全市对外开放的具体工作,设对外开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2名(正科级)。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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