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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结构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国际[2010]4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请示》(首创安泰〔2010〕第00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你公司50%的股权。股权变更完成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50%的股权,荷兰保险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50%的股权。 二、根据相关法规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荷兰保险有限公司达成的有关协议,你公司须在股权变更有关手续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使合资公司合计外资股比符合有关规定。 如你公司届时未对股权结构进行相应调整,我会将酌情采取有关行政措施。 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变更股权结构工作完毕后及时向我会报送相关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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