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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管理权限,强化区级政府职责 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管理原则,调整地名管理工作权限,赋予各区更大的地名管理权。 (一)明确地名命名审批权限。全市主干道和跨区的城市道路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区范围内的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小巷名称,由其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住宅区名称由建设单位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备案,区民政部门在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发放地名使用证明。 (二)下放路名牌标志设置权限。全市城镇各主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小巷的路名牌标志设置和日常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城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本《通知》制发前已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确定管理主体的路名牌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暂维持现状,待委托经营合同到期后再移交所在区城管部门。远城区集镇、村的路名牌和村名牌标志设置及日常管理,由各乡(镇、街)负责。路名牌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经费通过从工程建设预算经费列支、市场运作和区财政补贴等途径解决。 (三)下放门牌设置管理权限。门牌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公安分局负责按统一标准(式样、规格、材质)制作、设置和管理门牌,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 (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范围内的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门牌设置管理工作由各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开展集中整治,规范地名标志设置 地名管理有关工作权限下放各区后,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要组织区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地名命名、设置以及标准地名使用等情况定期开展检查清理和集中整治。各区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拾遗补缺的原则,进行一次地名集中整治,2010年5月1日以前,组织完成本辖区内主、次干道上残缺、破损路名牌和门牌的更换工作;2010年10月1日以前,完成本辖区内支路和背街小巷的命名、路名牌设置以及残缺、破损路名牌和门牌的更换工作。 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要制订全市地名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明确考核评比办法,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开展地名集中整治工作的督导。市里将成立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督导组,分别于2010年5月和10月,对各区开展地名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名集中整治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地名集中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督查作用,建立部门之间、市区之间的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一)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关口。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道路系统规划基本情况提供给市地名管理部门,由市、区地名管理部门拟订规划道路预命名方案。 规划道路纳入建设计划后,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阶段将本市主干道和跨区的城市道路名称报市民政部门,各区范围内的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小巷名称报所在区民政部门,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程序审核报批。道路建设投资审批主管部门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督促建设单位按道路预命名方案履行道路命名报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地名管理工作规范。2010年3月底以前,市民政部门要制定地名专名和通名使用规范,市公安部门要制定门(楼)牌号码编制管理办法及设置规范,市城管部门要制定路名牌制作标准和设置规范,由市地名委员会统一发布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规划、城管、公安交管、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市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全市地名工作常态管理,形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视察、检查地名管理工作,以争取其对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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