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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为全面完成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加快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加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工作力度。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做好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工作是环保部门全面掌握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强化环境执法、保障环境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技术性较强,各级环保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统一安排,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省总队《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9]23号)的要求,按时限、保质保量的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工作抓实、抓好,确保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着力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行为规范工作。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工作程序,加大对拒报、谎报、瞒报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指导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做好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分类填报和按要求规范填报工作。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严格督促、审核辖区内列入《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1)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填报完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见附件2),其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3)。可适时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组织申报登记集中培训指导,以提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工作效率和申报登记表的合格率。 (二)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年度申报、动态申报、变更申报的时限要求。对逾期不报的按拒报处理,对数据不准、项目不全的按谎报处理,以上行为均要按环保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按时完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审核工作。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按月(季)动态核定排污情况,杜绝漏报、误报、谎报。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 《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请各地自行下载,严格按此名单完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资料,并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工作。 三、认真核查,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 各地要认真对照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在“2009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年报数据库”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省总队《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9]23号)的要求,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中仔细检查本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相关资料,认真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和核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 四、切实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和排污申报核定信息报送工作。 (一)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必须下载最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对本辖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进行校验,以确保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各项必填指标,完整无误填报,不得有缺漏项。如果某些企业数据缺失或变更,请企业提交合理说明,由所属环境监察机构提交报告报送市(州)级环境监察机构校验核对;对确已停产并在2009年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将停产证明材料复印件传真至027-87652665;没有停产证明的一律视为未停产,必须上报该企业所要求的各项指标。 (二)校验核对无误后,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可将辖区内汇总好的2010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电子件)、文字报告(电子件和签字盖章的纸质件,简要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上年差异较大的原因)、关联数据导出文件(电子件)、关联文件导出说明(电子件)、企业永久性关停证明材料复印件,于2010年3月30日前一并上报省总队。 请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和最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操作说明进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和排污申报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报送情况将与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一并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2010年度该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依据。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下载网址:http://pwsf.jointsky.com/down/index.asp?cat=2。 联 系 人:李慧 (027)87167417、87652665(传真) 电子邮箱:lihui12920@sina.com 西安交大长天软件有限公司:(029)82245879 转《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服务组 附件: 1.《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略)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略)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事项说明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事项说明
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录入、审核、汇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需注意以下几个操作环节: 一、录入或修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报数据 1、凡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出的各市(州)辖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如果在已有的省厅数据库中不存在,则要新增录入。在新增录入时不能以省级身份直接录入,应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属地监管权限分别以地市(州)、县(区)级身份录入、建立数据库,再由地市(州)级汇入省级。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中录入《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附件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附件四《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数据时,年份应该选择2010年。 2、凡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出的各市(州)辖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的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中的“重点类型”必须选择“国控重点”; 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部录入软件。 3、检查已有数据库中各企业的“重点类型”,凡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出的各市(州)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都应该设为“国控重点”;名单中没有列出的企业,“重点类型”不能设为“国控重点”。保证各市(州)上报的数据库中“国控重点”企业只能是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4、除污水处理厂外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7、9、14、15、16、17、18、21、22、26-40、43、44,表1-7和表1-8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项内容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不能缺漏;污水处理厂必须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13、14、16、29等项内容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不能缺漏。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中录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数据时年份应该选择2010年,所有申报企业必做申报审核操作。 5、数据一致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010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与环境统计、污控等部门共同核定的数据基本吻合。 二、发送数据库进行技术性校验 (一)各市(州)级环境监察机构采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可下载)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技术性校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报数据技术性校验内容要求: 1、《湖北省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必须全部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中,年份应该选择申报年份2010年,所有申报企业必须做审核操作。 2、各地应对辖区内2010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种污染物排放量的申报数据与2009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中的申报数据逐一进行比对,发现差距在30%以上的,务必要求各县(区)核实说明原因。如果因为数量级、计量单位和逻辑关系错误等导致发生的数据不实,应做适当的调整,修改;如果数据属实,应当要求各县(区)核实,确实属于新上污染治理设施减排的或者扩大生产规模致使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应予以确认并做出变化说明,并要在提交的书面说明中说明原因。 (二)各县(区)将准备上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提前发给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进行技术性校验时,应利用数据库管理工具,选择备份数据库,备份当前使用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压缩后发给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 (三)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向省总队发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前,应利用最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可下载),将数据库中的企业与《湖北省2010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逐一进行核对。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如为关停企业,应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企业情况整体说明中详细注明企业关停原因及关停时间(并及时出具书面说明,详细注明一般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的关停原因及具体关停时间);如为新增企业,应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企业整体说明中详细注明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列为新增企业具体时间。 (五)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正式向省总队报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时,应使用“系统设置/数据导出”功能,年份选择2009 -2010年导出,导出完整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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