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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颁发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函[2010]1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鄂人社文〔2010〕7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00元、600元、520元、450元调整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元、6.5元、6元、5.5元调整为9元、8元、7元、6.5元。 三、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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