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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李贞贤、张娜拉、马来西亚歌手巫启贤到江苏东台演出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10]7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10]14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演出公司邀请韩国歌手李贞贤、张娜拉、马来西亚歌手巫启贤,于2010年5月19日到江苏东台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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