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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 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价格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加快我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6]10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建[2006] 69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 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目标,不断深化资源价格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资源产品价格体系,健全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着力转变优势资源利用方式,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为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煤炭资源的勘查由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进行,也可以与需要配置资源的企业联合出资进行。取得资源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办理出让手续。 (二)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坚持煤炭资源有偿取得原则,采矿权人一律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 (三)坚持煤炭资源配置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鼓励企业高标准、规范化、集约化开发利用资源。 (四)煤炭资源出让价格实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采取政府确定出让最低价标准,评估机构依据技术标准和市场需求予以评估的方式确定价格。 三、工作方法 企业依法取得煤炭资源后,要经过资源储量的核实与认定、确定采矿权价款、确定价款缴纳方式和时限、缴纳价款来实现资源的有偿使用。 (一)资源储量的核实与认定。 从事煤炭资源开发的矿业权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由于历史原因以划拨方式取得采矿权的,以2006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未进行有偿化的煤矿企业占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实。储量核实报告经自治区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保有资源储量作为价款评估依据。 (二)采矿权价款的确定。 我区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以最低出让价为参考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完成。最低出让价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评估价格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技术标准和市场需求评估确定,最终的价款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现阶段我区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最低标准见下表。 采矿权价款最低收取标准
┌───────────┬─────────┬────┐
│ │ 出让价款最低标准││
│煤种 │ │ 备 注│
│ │(元/吨) ││
├───────────┼─────────┼────┤
│ 太西煤 │10││
├───────────┼─────────┼────┤
│焦煤、1/3焦煤│3.5 ││
├───────────┼─────────┼────┤
│瘦煤、肥煤、气煤 │3 ││
├───────────┼─────────┼────┤
│不粘结煤、长焰煤、一般│2.5 ││
│无烟煤、贫煤 │ ││
├───────────┼─────────┼────┤
│劣质无烟煤│1.5 ││
├───────────┼─────────┼────┤
│褐煤 │1 ││
└───────────┴─────────┴────┘
(三)矿业权价款缴纳的有关规定。 1. 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的,申请转采矿权时要按照核定的保有资源储量计算并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探矿权价款的,缴纳采矿权价款时可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中予以扣减。 2. 以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煤炭资源采矿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采矿权价款最低标准,市场出让成交价格为应缴的矿业权价款。以协议方式出让煤炭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以最低出让价为参考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煤炭资源采矿权而没有实行有偿化的,均按本《实施意见》实行有偿化处置;已经实行有偿化的煤炭企业,按原办法执行。 (四)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式。 采矿权人以资金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价款确有困难的,采矿权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 1.采矿权价款在3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缴清。 2.采矿权价款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在2年内分2次缴清,首次缴纳价款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60%,余款在第2年一次性缴清。 3.采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在3年内分3次缴清,首次缴纳价款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40%,余款在2年内分期等额缴清。 4.采矿权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4个年度,且第1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35%,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及时缴纳。 5.采矿权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5个年度,且第1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30%,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及时缴纳。 6.采矿权价款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年度,且第1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25%,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及时缴纳。 7.采矿权价款在2亿元以上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l0个年度,且第1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20%,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及时缴纳。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按上述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可以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分期缴纳期限。 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要在价款确定和备案后3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分期缴款申请和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 四、价款的使用和管理 (一)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由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的20%归中央所有,其余80%归地方所有。地方留成部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财建发(2006)853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二)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收缴,并按规定上缴国库。未按核准的缴款方案按期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不予办理登记发证、延续和年检手续,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催缴通知书,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矿产资源的保护、地质遗迹的保护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国资委、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全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及日常工作。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牵头负责,成立采矿权价款收缴工作组,全面做好采矿权价款收缴入库工作,切实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证。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制定《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制定完善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职责,强化具体措施,提出工作要求,抓好工作落实,有效推进全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 (三)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统筹协调,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煤炭行业的宏观调控,做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指导等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矿权资源储量核实、价款收缴、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矿初步设计的审批、生产能力核定及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煤炭企业进行核准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矿业权价款的入库、分成及监管工作;物价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测算最低价款标准;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中的行政监察,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全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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