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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服字[2010]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晋旧办发[2009]第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开展的二手车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以收抵支,合理盈利”的原则,对进入你公司交易的二手车,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向买卖双方各收取1%的服务费。 三、你公司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四、本批复从二○一○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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