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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医发[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发布单位:医政处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制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并做好新老病历书写规范的衔接,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逐条对照、深刻体会,掌握新的《病历书写规范》的具体内容,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各单位病历质量管理部门要按照新《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的医疗机构病历质量的控制,认真做好相关培训指导和检查,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病历质量的提高。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略)

二0一0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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