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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医发[20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加强服务监管,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组织本辖区医疗机构及时准确上报数据,完成任务,并认真审核各级信息机构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医疗服务月(季)报是法定报表,要监督各上报医疗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数据,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信息上报,月报表要求次月20日前上报,出院病人调查表要求季后1个月内上报。 三、此项工作作为2010年目标责任考核及医院评审评价内容,请各地各单位按时完成任务。对于未及时完成的,将对有关医疗机构责任人员进行通报。 四、市卫生局将抽查相关医院信息上报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请各单位认真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二0一0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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