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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 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61号)印发执行以来,自治区共安排近300个水库移民新村建设项目。从目前各地实施情况来看,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效果显著,桂政办发〔2008〕161号文件所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做法,切合我区移民工作实际,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以及当前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现就桂政办发〔2008〕161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重点 在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优先安排对象中,要重点安排1985年以前搬迁的、目前移民户仍居住在搬迁时所建房屋的村民小组。 二、关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内容 (一)移民住房建设。 1.移民旧房改造要在移民户自愿的基础上,由移民户自行建设或自行请施工队建设。 2.移民住房建设以移民户为单位,人均砖混或砖瓦结构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由政府适当给予建房扶助。 3.移民住房建设扶助方式,主要是对移民利用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补助权利质押的建房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时间为3年以下,也可以补助水泥、钢筋、砖等建筑材料。 4.移民住房建设扶助原则上每户不能超过1万元。移民户住房建设投资少于1万元,按照实际发生的投资进行扶助,超过1万元的,按照1万元给予扶助。 5.对不符合住房建设扶助条件或不需住房建设的移民户,不给予住房建设扶助。 (二)道路设施建设。 1.建设内容。水库移民新村村内道路硬化要因地制宜,主要道路路面宽3m以下,路面硬化厚度15cm;次要道路路面宽2m以下,路面硬化厚度10cm。 2.补助标准。主要道路每公里补助投资控制在16万元以下,次要道路每公里补助投资控制在6万元以下。 (三)饮水设施建设。 1.给水系统。 (1)建设内容。主要是解决从集中供水管道接至移民户门口给水管道问题。 (2)补助标准。主管道每米投资控制在150元以下;到移民户(门口)支管每米投资控制在50元以下。 2.排水系统。 (1)建设内容。主要解决水库移民新村内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的配套排水系统,原则上建成排水明沟。 (2)补助标准。每米投资控制在80元以下。 (四)供电设施建设。 1.建设内容。主要是解决水库移民新村内到户低压输电线路建设问题。 2.补助标准。低压输电线路每公里投资控制在4.5万元以下。 (五)水库移民新村标牌。 为宣传国家对水库移民的扶持,增强水库移民的自豪感,在水库移民新村村口或其他合适地方设立水库移民新村标牌,标牌可采取石刻、柱子等形式,标明“xx水库移民新村”,投资控制在1万元以下。 (六)其他项目建设。 在完成水库移民新村的移民住房、道路、饮水、供电设施和新村标牌建设后仍有剩余资金的,可以安排水库移民新村的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项目和生产扶持、移民培训等其他项目建设。 三、关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补助标准 每个水库移民新村的建设投资原则上以该村民小组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移民住户(小型水库的移民住户以县核准的调查数据为准)为控制基数,按30万元/20户的标准(20户×1.5万元)进行测算,每增加一户增加1.5万元。 四、关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程序 (一)初选拟建的水库移民新村。对符合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条件,且经动员后移民户意愿统一的移民村民小组,由该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移民自愿改造旧房协议书等材料后,方可纳入拟建计划。对符合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条件,但经动员后移民户意愿不统一的移民村民小组,暂不纳入拟建计划。 (二)拟建的水库移民新村建设规划比例。市水库移民管理局根据所辖县(市、区)移民户住房条件中,砖混结构占20%以下、20%~80%、80%以上的现状,按照5∶3∶2的比例选择移民村民小组并纳入水库移民新村建设规划。 (三)水库移民新村规划编制。县级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对拟建的水库移民新村进行规划,并提出规划报告。 (四)水库移民新村规划的审查。市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拟建的水库移民新村规划进行审查和审批,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五)编报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年度建议计划。各市、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编报年度建议计划,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等部门。 (六)安排水库移民新村年度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水库移民管理局对各市上报的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批后,分期分批纳入计划安排建设。 (七)建设水库移民新村。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局依据已批复的水库移民新村规划报告和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先实施移民住房建设,再实施道路、饮水、供电设施和新村标牌建设及其他项目的原则,逐步推进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确保移民有新房、村屯有新貌。 (八)水库移民新村验收。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完成后,按照“县级自验、市级主验、自治区抽验”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规划报告(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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