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请示》(瑞泰人寿〔201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重庆市筹建重庆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请示》(瑞泰人寿〔201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重庆市筹建重庆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