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0]8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筹备组《关于设立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亿元,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拟任董事长为张建华,拟任总经理为游红君。 二、你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公司开业后前两年在四川省开展业务,两年后再根据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业务发展状况和人才储备情况,主要立足西部,逐步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 三、请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四、筹建完毕,你筹备组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