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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人民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颁发部门】 邯郸人民市政府

【发文字号】 邯政法办[2010]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合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法[2010]9号),制定补充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总体上的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省政府法制办冀法[2010]9号文件第三条标准。 2、关于修改的问题。在本次清理工作中,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务必于7月底前全部完成。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当执行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的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多个规范性文件仅是涉及到上位法名称改变的,可以采取“打包”方式进行修改。规章主要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但在协调性、操作性上需要修改的内容达到规章全部内容三分之一以上,短期内无法完成的,列入2011年规章修改计划。 3、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体条文清理的意见。(1)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语言表述上的瑕疵,不影响意思表达和具体执行的,不作修改。(2)具体条款与上位法抵触的,删除。(3)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予以修改。(4)涉及到复议、诉讼权、解释权规定的,删除。 4、对党政联合文件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党政联合文件是政府文件的一部分,过去历次清理有时不够同步,此次应当纳入清理范围。考虑到其特殊性,在具体程序上做如下处理:由政府法制办从市委文件登记本中查找两办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交各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法制办审核、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出正式处理意见,交同级党委研究。 5、特殊情况区别处理。在清理工作中涉及到几类文件需要区别对待:一是应急处理类文件;二是细化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类文件;三是政府定价类文件;四是机构改革类文件;五是集中整治类文件。前两类文件一般以规范行政机关为主要内容,但与管理相对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纳入清理范围,考虑到应急类文件可能涉密,清理结束后,只公布文件目录,不公布具体内容。第三类文件有许多是对具体事项的定价行为,是否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争议。考虑到这些文件可反复适用,同时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纳入清理范围。第四类文件数量较大,与管理相对人不产生直接利害关系,不纳入清理范围。第五类文件虽然有规范管理相对人的内容,但一般时限较短,作为阶段性工作安排部署,不纳入清理范围。 6、涉及行政许可、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凡是此类文件,在部门自清报告、法制办审核报告中,要重点予以说明。 7、各类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部门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清理。根据《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临时性机构不得单独制发规范性文件,已经单独制发的,属于发文主体错误,应当废止。确需保留的,在废止原文件的前提下,可以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发或者提请同级政府制发政府规范性文件。 8、明确任务责任。在清理工作中,政府法制办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处室和人员,每个文件的审核,谁负责,部门是什么责任,法制办什么责任,主管领导什么责任,都要明确具体,每个环节拿出的意见都要有记录、有答复、有签字,哪个环节出了严重失误,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可与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联系。电话:7412539。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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