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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后分配给职工或者用于安置动迁居民,凡属于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产权单位拒绝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承租户出售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产权单位在限定时限内出售。 产权单位接书面通知后在限定时限内仍拒绝出售的,由区(县)房管部门在核实公有住房使用权买卖协议等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出售给公有住房承租户。具体售房程序、维修资金筹集、所售公有住房净售房款的归集和支取等,参照沪府发[1999]44号文件及其他公有住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有住房出售后,原产权单位可向区(县)房管部门办理净售房款余额的结算和划转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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