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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执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徐州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徐建发[2010]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群众利益,根据我市历年开展住宅工程通病治理情况,现将执行住宅工程通病控制标准明确如下: 一、自二○一○年八月一日起,凡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全面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的要求。现已设计完成但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作相应修改,并付诸工程实施。 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标准的执行。 三、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四、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五、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重点审查内容。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日常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及时查处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八、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 九、原徐州市建设局印发的《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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