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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吉利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津司律管发[2010]1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和平区司法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同意吉利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的意见》以及吉利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清算报告等材料收悉。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11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吉利律师事务所。 该所应尽快在你局的监督下完成终止清算事宜,妥善处理好未办结业务,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将该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以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交回市司法局。该所的财务印章、财务账簿和业务档案移交你局保管。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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