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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1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 为保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公告的顺利开展,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十三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的通知》(环办函[2010]706号)转发给你们,望各环保部门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登录htt:/www.envsc.cn/pwsf网站进行网上填报,并认真仔细核对国控企业名单,于第二季度起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及时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 系 人:赵奕 联系电话:027-87167395 传真:027-87652665 电子邮箱:87652665@163.com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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