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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10]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420元,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二、今后我市不再设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城乡一体的低保标准。 江阴市、宜兴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调整时间按市区调整时间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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