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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监[2010]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强化县乡基层财政监督职能,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落实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按照财政同步监督的要求,强化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为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各县乡镇财政机构要指定事业心强、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县财政局要于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包括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措施、在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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