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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藏政发【2010】34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取消绵羊毛、山羊毛、牛绒、山羊绒、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山羊羔皮、牛羊胆、松脂、花椒、蘑菇、木耳、贝母、胡黄连、雪莲花、天麻、红景天、黄芪、桃仁、原竹、秦艽等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保留虫草、松茸的采购环节营业税。 二、对从事虫草采购的单位和个人,仍按照10%的税率征收采购环节营业税;对从事松茸采购的单位和个人,按照5%的税率征收采购环节营业税。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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